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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我国的商标使用和管理

2021-08-12 10:08:04|182|起点商标网
明清时期,我国的炼铁、铸造、造纸、食品、印刷和纺织等产业得到长足的发展,技术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与此相适应,名牌产品也大量涌现。流传至今仍脍炙人口的“苏”“湘”“蜀”“粤”四大名绣,“内联升”布鞋、“同仁堂”中成药、“张小泉”剪刀以及享誉中外的法琅工艺品“景泰蓝”,都是那个时期创出的牌子。其中,创于明宣德年间(1426—1435年)的“景泰蓝”,后来演变成为北京法琅工艺品的通用名称,这从一个方面说明了“景泰蓝”在当时的知名度。此外,明嘉靖年间(1522—1566年)上海的“顾绣庄”绣品;明万历年间(1573—1620年)江苏松江府西郊尤墩地区的“尤墩”暑袜;清乾隆年间(1736—1795年)江苏松江的“飞花布”(亦称“丁娘子”布);清咸丰年间江苏金山枫泾镇丁义兴小酒店创制的“枫泾丁蹄”,还走出国门,于宣统二年(1910年)获南洋劝业会银质奖章,后又获得德国莱比锡国际博览会金奖。其中,尤墩暑袜用尤墩地区出产的土布制作,品质精良,深受百姓欢迎。制作者为防假冒,在暑袜上标注“尤墩”地名,以示区别。这相当于现今的地理标志产品,“尤墩”就是原产地名称或者地理标志。

将商标作为民事权利加以保护,在我国是从民间开始的。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商标的使用日益普遍,商人逐渐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意义,产生了保护商标的需求。

道光五年(1825年),上海绮藻堂布业公会所制定了《牌谱》和《牌律》。《牌谱》相当于现在的商标注册规则。《牌谱》规定,“各牌第一、第二个字,或第二、第三个字,不准有连接两字相同,不准连接两字内有音同字异,或音、形相同之弊,如‘天泰‘与‘天秦‘,‘大成’与‘大盛’等字样。”《牌律》则相当于现在的商标法律。《牌律》分为六章,共24条。第一章人所章程,规定入所牌号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布牌、商号的名称、业主住址、姓名及布牌登记格式;第二章营业牌号;第三章布牌注册;第四章布牌纳费;第五章牌号权利;第六章冒牌罚则。该《牌律》具备了今天商标法的主要内容,特别难能可贵的是,《牌律》专章规定了牌号的权利,这反映了当时商人已经有了保护牌号的权利意识。上海绮藻堂布业公所光绪十五年(1889年)抄本和有关史料显示,上海绮藻堂布业公所使用的《牌谱》,以布商牌号起首第一个字计,共有168个,以这168个字起首组成的牌号(商标)共有697个。按起首第一字排在前八位的是天、长、益、大、水、庆、恒、祥A这说明当时上海商人使用商标已经相当普遍。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上海商务总会按照商会章程的要求,也曾经对商业企业办理商标登记。如宣统元年(1909年)二月初二,上海美兴洋行就曾经在上海商务总会登记用于棉织品的“升官发财”商标,登记编号是第63号。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大量使用,假冒等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当时虽然没有国家层面保护商标的法律,但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发展地方经济,商品交易发达地区,如上海、江浙一带的地方官府通过发布告示的方式,严禁假冒和短尺少寸、掺杂使假等行为。如顺治元年(1644年),松江府发布告示,要求各个布商遵守字号、图记规则,不得假窃混冒。顺治十六年(1659年)四月,苏松两府为禁止布商假冒布牌,发布告示并立碑,对布商假冒字号“给示勒石,严禁假冒,永垂德政,以安商业事前来”,有假冒者,“正法施行,决不轻贷。”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1898年5月17日),上海县府发布禁止本市布商冒牌、短尺、掺杂做假的布告《钦加盐运衔在任候选道江苏松江府上海县正堂黄》,其中就有关于牌号登记的内容:“上海土产以布为正宗生意,在沪布商各立牌号,报明公所,登簿存查。”布告中还对牌号登记规则做了规定:“不准字音相同或者音同字异等弊。”乾隆元年(1736年),长洲县布商黄文龙假冒同行布匹商标被提起诉讼,经官府审理后,判决“勒石永禁”,“嗣后,各守字号、图记、招牌、店名,不得假窃混冒。如敢故违,许即鸣官详究“。道光年间,扬州谢馥春香粉老铺生产的香粉货真价实,品质精良,生意兴旺。附近的一些香粉小店便偷偷仿冒谢馥春的产品四处兜售。为了防止仿冒,谢馥春香粉老铺便在柜台上放置五只竹筒作为商标,后又在店堂内醒目处张贴告白:“本店城内仅此一家,此外并无分铺,请认清辕门桥谢馥春香粉老铺,五筒为记,庶不致误。”但仿冒者还是不断出现。谢馥春业主于是将13家仿冒的店铺告到大理院,谢馥春获得胜诉,13家被告店铺门口被官府贴上判决书,以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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