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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商标管理和立法

2021-08-12 10:08:12|221|起点商标网
(一)抗日根据地的商标工作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的商标工作是根据地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工作主要是针对日商仿冒国货大量流入抗日根据地的情况以及日寇的经济封锁,严厉打击和查禁流入根据地的假冒国货,严厉禁止敌货奢侈品、迷信用品和毒品输入抗日根据地,以保护根据地工商业的发展。抗日战争初期,我国民众团结一致,抵制日货,不法日商将滞销日货贴附名牌国货商标,冒充国货,向我国市场倾销,大量假冒国货的日货流入抗日根据地。日本帝国主义在军事扫荡、围剿的同时,对根据地进行经济封锁,凡粮食、棉花、布匹等日用品,特别是药品、印刷纺织等器材,都在禁止之列。准许进入根据地的物资则为鸦片、化妆品、糕点、酒、人造丝织品、麻醉品等消耗根据地财力和毒害军民的奢侈品和毒品。抗日根据地对此是提高到敌我双方经济斗争的高度来认识的,认为“是敌我正面的经济战,它的胜负,足以影响抗战前途。其重要性,是不亚于军事的。”不能有任何轻视商标问题的思想存在,抗日根据地针锋相对地开展查禁、打击走私敌货的行动。如晋察冀边区政府1941年1月向边区各出入口发出“敌贸鉴别表”,将日本生产的81种商品,59种商品商标,列入禁止人口的黑名单。。商标管理是根据地进行经济斗争的重要法律手段。晋察冀边区政府曾经发布过很多商标登记管理的规章制度,主要的如1944年5月25日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商品牌号专用登记办法》,对牌号登记的申请、登记内容、登记的效力、侵权损害赔偿以及牌号专用权的撤销做了明确规定。

晋冀豫边区政府曾开展号召边区军民开展抵制敌货、使用边区土货的群众运动。为了更有效地开展抵制敌货,打击冒用敌货商标的违法行为,边区政府还专门制定了商标注册管理法规,在边区各边境口岸对出入境货物进行严格检查,如有非法走私敌货奢侈品、迷信用品等货物的,要受到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晋冀豫抗日根据地太行地区针对一些非法商贩对敌货奢侈品、化妆品、迷信用品、毒品等走私较为严重的情况,开展“禁绝一切奢侈品,限制非必需品的输入。组织群众性的缉私工作……组织商人参加对敌经济斗争。”边区政府还通过向本地商贩发工商营业证的办法,监督商贩的经营活动。太行地区工商管理局还针对本地区商标使用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区有些产品如毛巾、洋袜、香肥皂等的质量与敌区机器制品相比,有的还无异于外货。但是商标很乱,冒外货的字号,不写地点的甚至根本什么都不写的很多,很难识别其系本地产品或外地产品。”“必须树立商品观点、市场观点、竞争观点,做到精制、精造商标,在审查工厂时,凡已出产之成品,一律限期登记,并详细检查商标,以资保护,以便管理。”

晋冀鲁豫根据地自1938年即开始对边区厂商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主要是为了抵制敌货产品对边区各地市场的倾销,以及制止本地不法商贩以日货冒充国货商标,对边区工业生产、集市贸易的干扰,破坏边区经济建设。1942年,边区政府颁布《晋冀鲁豫边府建设厅通令纸烟专卖实施办法》,该办法第5条规定:“各特许私营纸烟厂之商标,须事先向工商局办理登记”。

(二)解放区的商标工作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商标工作,主要是对商标进行登记,严禁假冒,目的是发展生产,提高土货质量,保障解放区军民的物资供应。如,晋察冀边区冀中行署在解放战争时期,针对边区一些企业缺乏商标意识,不知利用商标在市场上建立自己的信誉,却经常从天津买来许多上海、天津等大城市企业甚至外国商标标识纸,贴在自己已经在市场上畅销的商品上的问题,于1947年3月5日发布《发展土货中的商标问题》,规定对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将由边区政府予以制裁。同时对商民进行商标宣传教育:“在繁多的商品竞争下,只有建立自己的商标,并努力提高质量,将自己的牌子卖亮,这才会在竞争中取得胜利。"。1948年,冀中行署制定了《商标注册暂行办法》,要求企业使用商标要进行登记,经登记之商标牌号,政府依法保障其商标专用权,侵害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并予以严厉惩罚,冀东行署1947年9月颁布了《冀东行政公署商标注册暂行办法》,该办法除对商标注册条件、注册内容等做了规定以外,还对注册获得之权利以及注册变更和撤销做了规定,

晋冀豫边区冀南区工商管理局根据本地区工商企业使用商标和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商标的需要,于1947年4月19日颁布了《冀南区商标注册暂行办法》,并依据该办法宣传商标法规,打击假冒名牌的不法行为,使边区市场秩序大为改观。如1948年8月26日,边区工商局发布《冀鲁豫区工商管理局紧急通知——为查获冒牌“金钟牌”香烟出售,并追究来源,以澄清市场秩序由》,要求本区工商管理局“为保护本区企业发展,保护制品专利,以期提高质量,抵制舶来品",严查假冒,以防奸商捣乱,查出假冒烟后,除没收外并追究其来源,重大者送政府法办。

陕甘宁边区1949年7月18日颁布《商标注册暂行办法》共21条,同时颁布的还有《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权转移申请书》的式样。同年12月15日,边区政府工商处发出《关于商标注册的指示》,对注册中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给予详细解答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1946年8月颁布了《晋冀鲁豫边区商标注册办法》,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便于我区各种工业制品与舶来品之识别与管理”,凡经边区政府批准经营的公、私企业、作坊等,持有甲种执照者均应制定商标牌号,申请政府注册备案,以资保护。该办法规定,制定牌号登记时,须按其产销情形,分别向各级政府登记。凡在一县、市境内销售的,在县、市政府登记,产量较大出县营业者,由县、市政府转请行署批准登记。行销全边区甚至出境行销者,由县、市政府转请行署批准注册。分级注册管理的规定,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也便于商民申请登记。对于相同、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采取先申请原则。办法还对牌号转让、撤销做了明确规定。该办法是根据地政府发布时间较早,内容较为全面、完整的一部商标注册和管理法规,不仅对促进边区经济发展,打击假冒,抵制敌占区奢侈品、迷信用品对边区市场的倾销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为后来华北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奠定了基础。

山东渤海行署地区自抗战初期就对本地区厂商使用商标进行管理。1947年2月,为提高本地区工业产品质量,促进工商业发展,抵制外货及防止假冒,颁布了《商标登记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渤海区内制造的工业品,及有商标的土产,皆应登记注册。”对于登记注册的商标,如有冒牌伪造,一经告发,除赔偿注册人损失外,还要受政府法律制裁。对于不进行登记注册之商标,或应贴商标而不贴商标之工业品,一律以外来品论,征收入境税或禁止销售。关于登记费用,日用品200元,消耗品500元,迷信品1000元。强制注册和不同的注册费,反映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1949年1月8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布《华北区商标注册暂行办法》(20条)和《暂行办法施行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各地颁布之商标注册办法即行作废。5月,根据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华北人民政府决定对《华北区商标注册暂行办法》和《暂行办法施行细则》进行修改,6月11日,修改后的《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和《施行细则》颁布,同时颁布的还有《商品分类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审定书》格式样本等。《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共20条,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原则,注册有效期二十年,对注册条件、注册程序、异议、评定、续展、撤销、转让等均做了明确规定。之后,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华北人民政府又制定了《工商部商标注册应行注意事项》,作为《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的临时性补充条款。《工商部商标注册应行注意事项》与《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相比,增加了很多具体内容,如对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注册程序,商标注册审定公告,商标争议的评定,商标注册变更、转让、注册费以及对老解放区和国民政府颁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处理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对于老解放区的注册商标,在换证时应严加审查,如其中有相同、近似商标使用于同一商品情形,须就近调查双方实际情况,送工商部审定。对原国民政府所发之注册证,原则上不予承认,但商人使用多年,仍须视为有优先权。

边区的商标工作对边区经济发展和土货创名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艰苦的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经济落后的广大城乡,创出了深受根据地军民欢迎的名牌产品,如五星牌干电池,“解放牌”“幸运牌”“工农牌”火柴,“火车头牌”卷烟,“狮子牌”标准白布,“汝花牌”“尚英牌”“银香牌”棉布等。

前述情况说明,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在战事频仍的恶劣环境下,仍然十分重视发展经济和商标立法、商标注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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