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主体对申请人的要求
2021-08-12 10:08:00|298|起点商标网
商标注册主体要研究的是什么人有资格申请商标注册。有资格申请商标注册的人,在其注册申请被核准后,即成为商标权人或者商标注册人,也就是商标权的主体。
随着商品交易范围的扩大,流通环节的增多,交易双方的空间距离越来越大,商品的种类越来越丰富、繁杂,商品生产者的身份越来越难以辨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的作用日益凸显。市场的扩大化、复杂化使消费者难以知道具体的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他们对此也不再关心,而将注意力转向对商标的关注,因为商标权人才是为商品和服务负责的人。不管实际生产商品的厂家有多少,他们都在商标权人的控制之下,并保证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具有相同的品质和特点。作为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负责的人,商标注册申请主体的问题当然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各国商标法都将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作为商标注册审查的首要内容,主体不合格,其他莫谈。
我国1950年《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主体是“一般公私厂、商、合作社”,1982年《商标法》规定的申请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1993年修法时,关于申请主体的规定没有变化,2001年修法时,申请主体增加了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规定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13年《商标法》关于申请主体的规定与2001年《商标法》相同,其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申请商标注册。”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J根据以上规定,中国公民和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需具备两个条件。
(一)属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01年《商标法》修改之前,中国的自然人不能申请商标注册,只有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外国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一这不但造成了“内外有别”和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而且,自然人一旦不再是个体工商户,就会丧失商标主体资格,普通的自然人也无法继承商标权,因此,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增加规定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因为自然人无所谓经营范围,所以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其他申请主体也不再要求提交营业执照,不要求申报的商品范围不得超过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而只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这些修改是符合《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要求的9
取消对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限制,在网络时代具有重要意义。它使预先储备商标再从事经营活动成为可能,也使一些拥有个人主页但还没有开始商业运作的人获得了先注册商标再作价投资的可能。在政府号召全民创业的时代,允许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如一定级别的党政领导干部,不能申请商标注册。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是最普通、最主要的商标申请主体。值得讨论的是,机关法人,如政府机关、党委机关能否申请商标注册。我们认为,因为这些机关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所以不能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
其他组织指依法能够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如合伙。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商标是商事活动中使用的标志,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如政府、党委机关,不能申请商标注册。2013年《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申请商标注册。这一规定自1982年《商标法》颁布以来,虽经3次修订,除文字性改动外,实质内容没变。该规定明确要求,申请人应当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且应当在与自己的业务范围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但是,自2001年修法规定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以来,一些根本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待价而沽,甚至到处打“侵权”官司,谋求不当利益,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针对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问题,2007年商标局专门发布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规定我国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转让等,应当限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且其申请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应以其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使对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回到2001年修法前的规定。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究竟是否需要对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能力进行限制,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讨论这个问题,应当考虑《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规定,正视网络时代万众创业的特点和商人、非商人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的现实。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立法不宜从正面对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而可以从反面规定“依法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人除外。”
随着商品交易范围的扩大,流通环节的增多,交易双方的空间距离越来越大,商品的种类越来越丰富、繁杂,商品生产者的身份越来越难以辨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的作用日益凸显。市场的扩大化、复杂化使消费者难以知道具体的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他们对此也不再关心,而将注意力转向对商标的关注,因为商标权人才是为商品和服务负责的人。不管实际生产商品的厂家有多少,他们都在商标权人的控制之下,并保证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具有相同的品质和特点。作为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负责的人,商标注册申请主体的问题当然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各国商标法都将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作为商标注册审查的首要内容,主体不合格,其他莫谈。
我国1950年《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主体是“一般公私厂、商、合作社”,1982年《商标法》规定的申请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1993年修法时,关于申请主体的规定没有变化,2001年修法时,申请主体增加了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规定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13年《商标法》关于申请主体的规定与2001年《商标法》相同,其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申请商标注册。”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J根据以上规定,中国公民和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需具备两个条件。
(一)属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01年《商标法》修改之前,中国的自然人不能申请商标注册,只有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外国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一这不但造成了“内外有别”和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而且,自然人一旦不再是个体工商户,就会丧失商标主体资格,普通的自然人也无法继承商标权,因此,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增加规定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因为自然人无所谓经营范围,所以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其他申请主体也不再要求提交营业执照,不要求申报的商品范围不得超过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而只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这些修改是符合《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要求的9
取消对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限制,在网络时代具有重要意义。它使预先储备商标再从事经营活动成为可能,也使一些拥有个人主页但还没有开始商业运作的人获得了先注册商标再作价投资的可能。在政府号召全民创业的时代,允许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如一定级别的党政领导干部,不能申请商标注册。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是最普通、最主要的商标申请主体。值得讨论的是,机关法人,如政府机关、党委机关能否申请商标注册。我们认为,因为这些机关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所以不能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
其他组织指依法能够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如合伙。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商标是商事活动中使用的标志,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如政府、党委机关,不能申请商标注册。2013年《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申请商标注册。这一规定自1982年《商标法》颁布以来,虽经3次修订,除文字性改动外,实质内容没变。该规定明确要求,申请人应当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且应当在与自己的业务范围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但是,自2001年修法规定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以来,一些根本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待价而沽,甚至到处打“侵权”官司,谋求不当利益,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针对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问题,2007年商标局专门发布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规定我国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转让等,应当限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且其申请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应以其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使对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回到2001年修法前的规定。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究竟是否需要对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能力进行限制,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讨论这个问题,应当考虑《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规定,正视网络时代万众创业的特点和商人、非商人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的现实。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立法不宜从正面对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而可以从反面规定“依法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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