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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德、意、比荷卢联盟商标法的规定

2021-08-12 10:08:59|199|起点商标网
法国、德国、意大利和比荷卢联盟传统上一直采取不审查原则。

1.法国

长期以来,法国对商标注册的审查仅限于拒绝注册的绝对事由,而且,1964年12月31日之前,对绝对事由的审查只限于是否违反公共政策和公认的道德准则。1964年12月31日的商标法才对绝对驳回事由引入了一个更全面的审查制度。但是,该法既没有规定异议程序,也没有规定依职权审查相对事由。直到1991年,法国才建立了异议程序,而且,该异议程序是逐步实施的。1992年,只能针对商品和服务的《尼斯国际分类》中的第2类、第20类和第27类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因为这些类别指定得最少。到1996年,异议程序才覆盖所有类别的商标申请。

法国立法者不授予工业产权局审查相对驳回事由的权力,是因为这样一个程序意味着注册审查要花费更长的时间,但企业需要更快地获得工业产权,特别是商标权。而且,相对事由涉及的是私人权益,应当由权利人自己维护。

实行这一制度并非像一些人想象的那样异议比例会很高,实际上,2007年和2008年公告的商标中只有5.8%被提出异议。异议裁决由26个雇员承担。相对较低的异议比例表明,依职权审查相对事由在多数案件中是无益且可能有害的:(1)依职权审查相对事由不会是详尽无遗的,在先的未注册权利,如商号、版权或者私人姓名权等是无法审查的。(2)依职权审查相对事由可能由于不必要地引用在先权利而过于形式化,并且产生额外的费用,如对所有人不再具有利益的商标或者长期未使用而应当撤销的商标经常会在审查过程中作为拒绝注册的事由被引用。另外,公司自己拥有或者属于其关联公司的许多商标也被作为新商标注册的障碍引用。

2.德国

从1949年到1994年,德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审查仅限于对绝对事由的审查,拒绝注册的相对事由只能通过异议程序处理。异议程序设置在注册之前。异议只能由在先标志的所有人提起,只有在先已经注册或者已经申请的标志可以作为异议的依据,存在混淆可能性是异议的理由。驰名或者知名商标的保护留给司法程序。审查员有权将申请注册商标的公告通知可能冲突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上,这一规定(审查员通知可能冲突的商标注册所有人)从来没有完全应用。1962年,该制度因为不起作用被废除。

1994年10月25日颁布的德国商标法将注册前异议改为注册后异议,理由是为了使异议制度与快速注册制度保持一致。根据快速注册制度,商标申请应当立即注册以使以德国已注册商标为基础的国际申请可以在六个月完成。注册后异议使申请人在异议最终处理完之前享有完全排他权,防止异议人阻碍商标注册的情况出现。

虽然有评论对德国注册后异议方案提出批评,认为它是最激进的,对在先权利人的保护不利,而且为在后商标注册人滥用权利扰乱市场提供了舞台,但是,该制度在德国运行良好。

3.意大利

意大利1942年商标法规定注册机关只审查绝对驳回事由,在先权利人只能通过无效诉讼保护自己的在先权利。2005年2月10日通过的知识产权法典废除了1942年商标法。知识产权法典规定可以在意大利建立异议程序。但是,只有在确定该程序可行性的部委命令通过以后,规制异议程序的规则才能生效。2009年8月关于企业发展和国际化的第No.99法律对知识产权法典从形式到内容都做出了重大的修改。2010年1月知识产权法典实施条例最终被经济发展部通过,这部条例规定了异议程序的可行性。知识产权法典实施条例从2010年3月开始实施,从那时起,意大利允许在知识产权局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这意味着,从2010年3月开始,意大利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是,知识产权局只对驳回注册的绝对事由依职权进行审查,对于拒绝注册的相对事由,则通过异议程序解决。在此之前,意大利既不对拒绝注册的相对事由依职权进行审查,也没有为在先权利人提供异议的机会,在先权利人只能通过无效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4.比荷卢联盟

1996年以前,比荷卢联盟商标局既不审查绝对事由,也不审查相对事由,只审核申请手续。驳回的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只能由相关当事人向主管法院提出。1996年比荷卢联盟才引进了依职权审查绝对事由的制度,2004年引进异议程序。比荷卢联盟商标局会将异议通知被异议人,并给予两个月的冷却期,冷却期可因双方请求延长两个月。大约80%的异议通过当事人的协议而结案。目前,比荷卢联盟商标局只对拒绝注册的绝对事由依职权进行审查,对拒绝注册的相对事由留给异议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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