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商标注册的变革
2021-08-12 10:08:36|243|起点商标网
英国于1621年制定了商品标志法,后经1875年、1905年、1919年和1937年修改,于1938年通过新的商标法。1938年商标法确立了全面审查制度。1990年商标法改革白皮书讨论了放弃相对事由审查和建立异议制度的可行性。1994年商标法采用了白皮书的许多建议。考虑到长期实行全面审查制度的历史和人们对取消依职权审查相对驳回事由的疑虑,商标法采取了一项妥协的办法,仍然规定了全面审查制度,但是授权国务大臣根据情况以命令的形式改变注册官的审查权限。国务大臣可以命令注册官不能主动以相对事由驳回注册,但该决定只能在首次提出共同体商标申请之日起十年以后做出°。2007年7月10日英国科技和创新国务大臣通过了2007年商标(相对事由)令,废除了依职权审查驳回注册的相对事由并做出决定的规定,规定相对事由只能通过异议程序处理。这样一来,英国根本上改变了国内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方式。这是从1994年商标法生效以来英国注册商标制度所发生的最大变革。
对于英国商标法做出这项重大改革的原因,研究报告认为,英国知识产权局发现,基于相对事由提出的反对意见正在损害其在申请人商标的可接受性方面及时做出裁决的能力。截至2006年,在英国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全部申请中,大约有30%被审查员基于相对事由提出反对意见。该局预计一,随着在其检索数据库中保存的在先权利数量的增加,可能受到相对事由反对的商标数量还会继续增加。许多这种反对意见的依据是,与申请人的市场距离非常遥远的市场中经营的标志存在混淆性的相似,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的冲突不太可能会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造成真正的商业损害。但是,审查员在为新标志出具意见时却不能考虑这些因素,而只能在法律意义上考虑是否在该申请和在先标志之间存在冲突。该局的结论是,尽管英国在地理上相对不大,也不能就此假定相同商品和服务上可能混淆的相似商标,不能在相同市场上在不对每家公司造成损害的条件下经营。有些商品和服务在其性质上是非常地方性的,合法权利上可能会有冲突,但不一定会在市场中产生任何混淆。国家越大,经济越发达,这种情况就越可能出现。在全面审查制度之下,当在先权利所有人对新注册可能并不关心的情况下,英国知识产权局正在驳回许多可以在市场上轻松经营而不会造成混淆的商标注册申请。异议统计数据证实了这种观点。英国知识产权局曾估计废除依职权审查会导致异议提高三倍,但事实上,异议率只提高了5%(2007年之前,英国商标异议比例大约为3%,改革之后,2008年异议率为9%,2009年降为5%,之后降到低于改革之前的3%),而且还有1%在审查后被申请人撤回。“冷却期”制度也非常成功,异议案件的85%在“冷却期”内和解或者被撤回,只有10%左右的案件需要知识产权局最终做出裁决。在改革前(2007年以前),英国28.5%的新申请被审查员驳回。分析认为,如果让在先标志所有人自己决定,有25%的案件,在先标志所有人可能不会提出冲突意见。由于驳回了这些标志,在没有真正理由的情况下,英国知识产权局损害了申请企业的商业前景。
依职权审查相对事由的制度还有另外一个问题,许多商标注册了但没有使用,还有许多(可能是大多数)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比它们实际使用的范围要大。如果商标从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没有在其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而且这种不使用也没有适当的理由,该商标注册应当被撤销。如果在先商标由于不使用本应当撤销,则不允许在先商标的所有人依据其商标对在后商标提出异议或者无效请求。这一规则的宗旨是防止失效商标的所有人滥用权利,通过将其商标用于对在后标志提出异议和无效诉讼而延续其注册。但是,审查员不知晓一个特定的标志是否在使用,当他在检索中识别出一个在先的冲突标志的时候,即使它已经过了五年,官方的审查意见也必须承认在先注册的效力,所以,他们可能会提出在先标志所有人自己都不可能正当地提出的反对意见。
评估认为,废除依职权审查并没有降低审查的严格程度,而且审查员的时间明显节约,效率提高,并转化为申请公布过程的加快。总之,英国现在的商标制度更准确地反映了真实的市场情况,是一个非常高效的服务。
通过对欧盟及其成员国商标审查制度的介绍可知,欧盟及其成员国不依职权主动审查相对事由,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商标权是私权,应当由权利人自己来承担权利防御的责任,而不是由政府像权利人的监护人一样承担私权的防御职责。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冲突,是否会影响在先权利人的市场利益,在先权利人比审查人员更清楚。
(2)依职权主动审查不但会做大量无用功,而且会对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伤害。注册簿上的商标有相当一部分实际上已经死亡,而审查人员却不清楚,仍然要把它们纳入比对的范围。这不但工作量巨大,而且这些死亡商标很可能被用来作为驳回注册申请的理由,对申请人造成伤害。不仅如此,注册簿上记载的商标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可能和实际使用的范围不一致,对此审查员也不可能知道,他只能按照注册簿的记载进行审查,其结果是一些不该被驳回的申请被驳回了。
(3)简化程序,节约行政资源。审查机关只依职权审查绝对事由,将相对事由放到异议程序中审查,可以大大减轻审查机关的工作量,提高审查效率,节约行政资源,还可以提高商标注册的质量。
对于英国商标法做出这项重大改革的原因,研究报告认为,英国知识产权局发现,基于相对事由提出的反对意见正在损害其在申请人商标的可接受性方面及时做出裁决的能力。截至2006年,在英国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全部申请中,大约有30%被审查员基于相对事由提出反对意见。该局预计一,随着在其检索数据库中保存的在先权利数量的增加,可能受到相对事由反对的商标数量还会继续增加。许多这种反对意见的依据是,与申请人的市场距离非常遥远的市场中经营的标志存在混淆性的相似,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的冲突不太可能会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造成真正的商业损害。但是,审查员在为新标志出具意见时却不能考虑这些因素,而只能在法律意义上考虑是否在该申请和在先标志之间存在冲突。该局的结论是,尽管英国在地理上相对不大,也不能就此假定相同商品和服务上可能混淆的相似商标,不能在相同市场上在不对每家公司造成损害的条件下经营。有些商品和服务在其性质上是非常地方性的,合法权利上可能会有冲突,但不一定会在市场中产生任何混淆。国家越大,经济越发达,这种情况就越可能出现。在全面审查制度之下,当在先权利所有人对新注册可能并不关心的情况下,英国知识产权局正在驳回许多可以在市场上轻松经营而不会造成混淆的商标注册申请。异议统计数据证实了这种观点。英国知识产权局曾估计废除依职权审查会导致异议提高三倍,但事实上,异议率只提高了5%(2007年之前,英国商标异议比例大约为3%,改革之后,2008年异议率为9%,2009年降为5%,之后降到低于改革之前的3%),而且还有1%在审查后被申请人撤回。“冷却期”制度也非常成功,异议案件的85%在“冷却期”内和解或者被撤回,只有10%左右的案件需要知识产权局最终做出裁决。在改革前(2007年以前),英国28.5%的新申请被审查员驳回。分析认为,如果让在先标志所有人自己决定,有25%的案件,在先标志所有人可能不会提出冲突意见。由于驳回了这些标志,在没有真正理由的情况下,英国知识产权局损害了申请企业的商业前景。
依职权审查相对事由的制度还有另外一个问题,许多商标注册了但没有使用,还有许多(可能是大多数)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比它们实际使用的范围要大。如果商标从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没有在其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而且这种不使用也没有适当的理由,该商标注册应当被撤销。如果在先商标由于不使用本应当撤销,则不允许在先商标的所有人依据其商标对在后商标提出异议或者无效请求。这一规则的宗旨是防止失效商标的所有人滥用权利,通过将其商标用于对在后标志提出异议和无效诉讼而延续其注册。但是,审查员不知晓一个特定的标志是否在使用,当他在检索中识别出一个在先的冲突标志的时候,即使它已经过了五年,官方的审查意见也必须承认在先注册的效力,所以,他们可能会提出在先标志所有人自己都不可能正当地提出的反对意见。
评估认为,废除依职权审查并没有降低审查的严格程度,而且审查员的时间明显节约,效率提高,并转化为申请公布过程的加快。总之,英国现在的商标制度更准确地反映了真实的市场情况,是一个非常高效的服务。
通过对欧盟及其成员国商标审查制度的介绍可知,欧盟及其成员国不依职权主动审查相对事由,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商标权是私权,应当由权利人自己来承担权利防御的责任,而不是由政府像权利人的监护人一样承担私权的防御职责。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冲突,是否会影响在先权利人的市场利益,在先权利人比审查人员更清楚。
(2)依职权主动审查不但会做大量无用功,而且会对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伤害。注册簿上的商标有相当一部分实际上已经死亡,而审查人员却不清楚,仍然要把它们纳入比对的范围。这不但工作量巨大,而且这些死亡商标很可能被用来作为驳回注册申请的理由,对申请人造成伤害。不仅如此,注册簿上记载的商标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可能和实际使用的范围不一致,对此审查员也不可能知道,他只能按照注册簿的记载进行审查,其结果是一些不该被驳回的申请被驳回了。
(3)简化程序,节约行政资源。审查机关只依职权审查绝对事由,将相对事由放到异议程序中审查,可以大大减轻审查机关的工作量,提高审查效率,节约行政资源,还可以提高商标注册的质量。
起点商标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522093243】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t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