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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只能这样维权!

2021-07-05 11:07:08|204|起点商标网

  企业要想在市场上占据一定的位置,除了自身产品和良好服务外,还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品牌,所以企业一定要去注册商标,如果使用的是没有被核准注册的商标,要是被侵权了该怎么办呢?

  一、未注册商标的维权方式:

  第一,通过商标法维权。虽然没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但是如果企业未注册的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可以根据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在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以,即便是未注册商标,仍然可以使用商标法维权。

  第二,通过反不正方竞争法维权。如果未注册商标没有达到知名商标的条件,那么可以通过反不正方竞争法去维权,如果可以证明商标抢注或使用具有明显的恶意行为,那么权利人就可以主张相关企业的商标抢注及使用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可以通过著作权维权。因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而著作权是属于在先权利。如果未注册商标使用人能够证明该标志是自己原创作品并且具有独创性,就可以通过著作权来维权。

  二、、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维权成立的条件

  第一,对于“有一定影响”的证据审查。

  有一定影响其实是对商标知名度的认定,可以参考认定驰名商标的各项因素: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情况、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程度、地理范围、其他使商标产生一定影响的因素。

  同时,与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驰名不同,有一定影响的判断还需要考虑到商标使用及宣传的地理范围。通常来说,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已经使用了一定时间,因一定的销售量、广告宣传等而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被视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未注册商业标志。

  第二,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判断标准。

  我们认为,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不宜过高,理由如下:一方面,建立未注册商标先用抗辩的出发点在于利益平衡,在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商标的价值源于使用,商标权亦为一种私权,通过注册商标的行为即能产生垄断商标权利的商标注册制度存在天然的缺陷;

  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商标的价值在于识别,在先商标的使用人如能在一定范围内建立起消费者认同,即消费者将商标与在先商标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在一起,在一定范围内商标共存的现实也不会对相关消费者不受混淆的利益产生损害。

  另一方面,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抗辩权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它并不像注册商标专用权那样是一种近乎垄断的权利,且可将其权利范围“冻结”在原使用范围内,也就是说,其在先使用的影响越大,有权继续使用的范围就越大,反之亦然。对于影响较小的在先商标使用人而言,其意义在于使其免于承担侵权的责任,同时也不会不合理地妨碍在后注册商标的商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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