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商标案宣判结果已出:大庆旭生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120万元
5月29日上午,中粮集团诉大庆旭生房地产公司“大悦城”商标侵权一案在黑龙江高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二级大法官、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石时态主审并担任审判长。
中粮集团诉称,中粮集团旗下拥有“大悦城”、“JOY CITY”、“悦城”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6类: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等。
2016年,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一个小区命名为“大悦城”,并在售楼处、广告宣传材料上使用了“大悦城”、“JOY CITY”标识。
2017年5月8日,中粮集团以大庆旭生商标侵权为由,向大庆中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中粮集团不服,向黑龙江高院提出上诉,院长石时态担任审判长主审此案。
庭前,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了庭前会议。5月29日上午的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确定庭审调查重点,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
合议庭在休庭后进行了评议,当庭宣判,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大庆旭生立即停止侵害中粮集团“大悦城”、“JOY CITY”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驳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将大庆旭生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30万元,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
据悉,这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石时态主审的第四起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院长主审这起社会关注的知识产权案件,是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激励和保护创新发展的营商环境。
全国和黑龙江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人士近百人旁听了庭审。
“大悦城”商标侵权案件最终以大庆旭生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120万元宣告结束,不禁让人觉得中粮集团尽早注册商标实为明智之举,注册商标不仅能在商标侵权纠纷发生时获得合法权益,更能响应国家对于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号召,可谓一举两得。注册商标对于企业而言至关重要,想要获得注册商标及其相关服务,就来起点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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