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恶意抢注商标 应从源头加以防范
现在,许多中小企业推出产品时,不是先注册商标,而是等有一定影响后才去注册,包括许多百年老店,也没有提前注册商标的意识。这种现象就催生了职业抢注人,因为商标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他们就专门钻空子,看哪家销路好、名气大,就提前抢注。抢注以后,自己又不生产,而是以侵犯商标为名进行讹诈。
尽管《商标法》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职业抢注人乐此不疲,这也说明了法律强制力的不足。
抢注行为不入刑法,抢注成功之后,就能从中获得丰厚利益;抢注失败,也无损失,最多只是付出一点注册成本而已。但被告捍卫商标的成本却相当高,被别人抢注了商标,需要“自证”自己的在先使用,以及“自证”已形成的影响力。这其中的代价之大,难以想象,例如美国球星Jordan诉中国“乔丹体育”一案,足足打了4年官司。反观侵权方,除了撤掉3件商标,几无代价,这很容易形成一种错误的示范。
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现象,应从源头加以防范。
首先,应该杜绝无真实商业使用意图的商标申请。这要看申请人有没有大批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有没有明显超出其使用能力和使用范围。其中,对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应该恰当运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商标在先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等标准进行审核。
其次,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在认定过程中从有利于制止恶意抢注的角度正确行使司法裁量权。有人提出,对某些恶意控告,“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是一种很好的思路。
恶意抢注商标,占用了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要从多方面进行严厉打击,从而维护好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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