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遭驳回 宝格丽提起诉讼
来自于意大利罗马的著名奢侈品品牌宝格丽,因在我国申请国际注册第G1290822号“BVLGARI”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该品牌持有人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该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申请注册商标被驳
宝格丽公司创立于1884年,距今已有130余年历史,如今,宝格丽已经成为全球知名奢侈品品牌,主要产品包括珠宝、腕表、配饰等。
2003年,宝格丽公司在我国申请注册了第3811212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装饰品(珠宝)、表”等商品上。2016年3月,当宝格丽公司通过国际注册的第G1290822号“BVLGARI”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在我国延伸保护时,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驳回。
商标局认为,宝格丽公司申请注册的第G1290822号“BVLGARI”商标与绍兴市万事达网络设备有限公司2012年申请注册的第11695192号“宝格丽BVLGARI”商标、自然人张某2013年申请注册的第13690198号“BVLGARI GEM ESSENCE”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不应予以注册。据此,商标局驳回了宝格丽公司的申请。
宝格丽公司不服该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期间,第11695192号“宝格丽BVLGARI”商标被宣告无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第11695192号“宝格丽BVLGARI”商标不再构成宝格丽公司第G1290822号“BVLGARI”商标的注册障碍;但第13690198号“BVLGARI GEM ESSENCE”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第G1290822号“BVLGARI”商标完整包含于该商标中,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构成近似商标。
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宝格丽公司第G1290822号“BVLGARI”商标在申请注册的“用于录制、传送、处理、存储和交换数据、声音或者图像的器械和仪器” 等商品上与第13690198号“BVLGARI GEM ESSENCE”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集成电路芯片等商品上,双方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予以核准注册。
不服裁定提起诉讼
宝格丽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已针对第13690198号“BVLGARI GEM ESSENCE”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该等待第13690198号“BVLGARI GEM ESSENCE”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驳回复审案,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在日前进行的公开开庭庭审中,宝格丽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宝格丽公司的第3811212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为我国公众普遍知晓,且商标评审委员会此前在多份无效宣告裁定中认定该商标为第14类装饰品(珠宝)、表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张某申请注册的第13690198号“BVLGARI GEM ESSENCE”商标是对宝格丽公司在先驰名的商标的复制、摹仿,具有明显“搭便车”和“傍名牌”的主观恶意。同时,宝格丽公司已经于2017年9月对第13690198号“BVLGARI GEM ESSENCE”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一旦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其将不再是宝格丽公司第G1290822号“BVLGARI”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我国领土延伸的在先权利障碍,希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止审理此案,待第13690198号“BVLGARI GEM ESSENCE”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的结果确定后再行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坚持其所作出的裁定符合法律规定,认为第13690198号“BVLGARI GEM ESSENCE”商标仍然合法有效,第G1290822号“BVLGARI”商标与其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
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宝格丽此番申请商标进展不顺利,其实,很多企业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都有遇到类似的经历,“搭便车”和“傍名牌”的等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也告诫企业应该尽早进行商标申请以及后续商标续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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