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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相关概念

2021-06-28 11:06:26|287|起点商标网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商标权的主要特征

(1)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4)转让性:商标权作为一种产权,由商标注册人按一定条件可以实施产权转让或使用许可。

商标权的侵权方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权的侵权对策

解决商标侵权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及其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它既涉及到立法、司法和执法和管商标权理等层面,也涉及到经济、文化、政治、外交等领域,因此是一项巨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

(一)完善立法体制: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效率,增大处罚力度。

(二)追究法律责任:我国商标专用权保护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因此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既有行政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理顺机关间的关系:“假冒伪劣”这一说法,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是一个含义模糊、界限不明确的概念。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伪劣产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掺杂、掺假;二是以假充真;三是以次充好;四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假冒”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包括为实现该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四)引导保护举报权:加强“知假买假”的引导及保护消费者的举报权,商标专用权保护与消费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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