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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13件李小龙商标有版权和专利照样被其女儿无效宣告

2021-06-28 10:06:54|359|起点商标网

  李小龙,即使您还没有看过他的影视作品,也应该很熟悉。尽管当今有许多武术明星,但不可否认的是,李小龙是功夫电影的创始人,也是中国功夫的第一位全球推广者。

  1973年7月20日,李小龙在香港去世,享年33岁。尽管李小龙的生命短暂,但他给我们留下了许多经典而珍贵的影视作品。李小龙死后甚至很多年,它从未被遗忘。

  据了解,目前李小龙相关商标注册已失去控制一发不可收拾地步了。其中,由李小龙的女儿李香凝经营管理的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仅申请了与李小龙相关的59个商标。

  最近,在北京法院发布的最新判决文件中,小编发现,跟李小龙相关的一批商标已在上海被一家旅游产品公司申请并成功注册,有了新的消息。

  迄今为止,该公司已申请了16个商标,其中13个与李小龙或具有相同发音的“lixiaolong”相关,或以李小龙的经典形象呈现的图形商标。

  面对上述系列商标的成功注册,李小龙有限公司要求将若干商标无效,例如第12712911号“lixiaolong”商标和第12743284号图形商标。但是,旅游产品公司对原商评委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和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表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们以旅游产品公司于2013年6月5日申请的商标“ lixiaolong”第12712911号为例,该商标经独家批准可用于35类,代理艺人经纪等服务。专用权期限制直到2025年3月27日。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欺骗性”是指商标做出的超出其固有程度或与指定商品或服务或原产地的质量和其他特征有关的事实不一致的表述,这很容易使公众拥有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其他特征或原产地和服务来源有错误的理解。

  在这种情况下,诉讼商标由字母“ lixiaolong”组成。根据中国公众的阅读习惯,通常将其标识为“李小龙”的拼音,并且两者相互关联。李小龙是一代武术宗师,是中国功夫的第一位全球推广者,也是好莱坞第一位中国主角。他被称为“功夫之王”。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李小龙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名字,并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广泛的影响力。 “表演艺术家代理”服务中商标的使用与李小龙的电影演员的身份密切相关,这很可能导致中国公众对服务来源的误解。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7条第1款第1款的规定。法院认为,原始判决和上诉判决是正确的。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绝对禁用条款,凡违反该条规定的商标,均应当被禁止使用。故旅游公司对诉争商标的使用不具有合法性,即使诉争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也不能成为维持注册的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对于本案中违反此条规定的旅游用品公司来讲,即使其提供了这些年对商标的使用证据,企业所获得的荣誉及新闻报道情况,甚至还有其拥有的商标图案版权证书、Lixiaolong与商标品牌产品设计专利证书等,也不能避免商标被无效宣告的结果。

  企业的最终目标是获取利润,但这绝不能基于商标非法注册和使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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