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注册驳回申请复审
相比于商标申请阶段的审查,驳回复审阶段审查员会对被驳回商标进行更全面的审查,所考虑的因素会更多,并且在驳回复审阶段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驳回商标的显著性或是知名度。
将商标申请驳回通知中没有在先阻碍的部分在驳回复审阶段另案单独提起商标申请,例如假设图文商标中的图形部分被认定与引证商标相似,但文字部分并没有在先近似商标,那么可以在驳回复审阶段单独将文字进行商标申请,这样可以使文字商标首先获得核准注册,以便品牌可以及时投入市场使用,不至于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什么商标都没有注册成功。
商标申请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只要被申请的商标不要违反法律明确禁止注册商标的情形,同时具备一定的设计特征以获得显著性,那么都是有一定机会申请成功的。即便商标申请被驳回了,申请人也不要气馁,积极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准备材料应对驳回复审才是首要选择。
二、商标驳回复审办理流程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驳回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驳回复审申请书件:包括撰写驳回复审申请书、拟写驳回复审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驳回复审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复审申请书件;
4、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七、商标驳回复审的评审和裁定
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裁定;目前,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自正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需8个月左右的时间审理完成。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即作出撤消商标局的驳回裁定,核准该复审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有关审定及公告事宜;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成立的,即作出驳回该复审商标的裁定,商标申请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据《商标法》第34条规定,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三、商标驳回复审注意事项1、商标驳回并不代表这个商标一定不可以注册和使用,驳回只是商标局的初步决定,对此决定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至此商标权利确认程序才全部完成;
2、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只有十五天,如果当事人想保留被驳回的商标,应当在十五天内及时提出复审申请,同时作为送达期间证据的送达信封一定要保留好;
3、商标驳回的理由不同,提出注册商标注册驳回申请复审所需准备的证据材料也不相同,建议当事人对不同的驳回理由有针对性的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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