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缺乏显著性被驳回应该怎么办
将商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讲是在对自己的商标进行保护的一种措施,商标缺乏显著性被驳回且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法律也能加强对假冒商标行为的打击。对商标所有人来讲是百利而无一害的。那么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呢?这可关系到是否能顺利认定驰名商标哦。接下来,商标缺乏显著性被驳回让小编来为您介绍。
申请认定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有: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有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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