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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珠宝商标无效和撤销原因是一样的吗?

2021-06-02 12:06:57|239|起点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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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根据《珠宝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珠宝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珠宝商标局宣告该注册珠宝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珠宝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珠宝商标无效。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珠宝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珠宝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珠宝商标、证明珠宝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珠宝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珠宝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法律|敎育网编辑整理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珠宝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珠宝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撤销:根据《珠宝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珠宝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珠宝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珠宝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珠宝商标局撤销其注册珠宝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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