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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委员会如何界定具有侵权商标的类似商品的范围?

2021-06-02 11:06:57|239|起点商标网

根据司法解释,同类产品是指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目标等方面相同的产品.,或相关公众通常认为他们之间有特定的联系,并可能引起混乱.如果产品或服务相似,则应根据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常识进行综合判断。这表明同类产品处于动态范围内.对同类产品的判断应基于两种产品之间的相关程度,并最终取决于相关公众是否普遍认为这两种产品是具有特定联系并可能引起混淆的产品。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其标识:

1.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及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分类表可以用作判断相似商品的参考,但它们并不是唯一的依据。对类似商品的司法判决是在个别情况下的事实裁定.法院不应该坚持在分类表和分类表中对商品和服务的自然属性进行分类,因为分类表和分类表通常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因此,可以将其用作参考依据。不断变化的商品的相关属性,并从一般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角度出发,从对相关公众的商品或服务的一般理解出发,结合案例的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根据产品属性对竞争产品,相关产品和不相关产品进行分类分析。从商标法的意义上讲,商品标识是指允许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是相同的,但是不同类别的商品可以根据其相关属性(即功能,用途)划分为竞争商品。和消费者对象.相同,属于具有替代功能的产品;相关产品,即没有替代功能,没有竞争力但具有一定相关性的产品;不相关的产品,即没有任何联系的产品。对同类产品的判断应基于两种产品之间的相关程度,并最终取决于相关公众是否普遍认为这两种产品是具有特定联系并可能引起混淆的产品。基于此,不相关的产品一定不能属于同类产品,竞争产品和相关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逐案进行分析判断。

3.基于混淆原则的综合判断,积极灵活的司法保护。混淆原则是类似商标和类似商品的共同判断原则,因为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其主要价值,而混淆来源使相关公众误认并严重损害了商品的身份。商标,需要司法救济。在类似商品的判决中,法官有酌处权,这涉及司法酌处权。反映在对同类产品的判断中,一方面应基于产品的相关程度,相关公众是否普遍将这两类产品视为容易混淆的产品作为判断标准;另一方面,它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需求并解释适用法律,赋予法律新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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