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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有哪些绝对不能碰的雷区

2021-05-31 19:05:37|164|起点商标网

相关部门开始处罚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行为,其对商标进行规范的决心可见一斑。商标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大量注册和未注册的商标涌现市场,有关部门规范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的情形也会愈演愈烈。正因为如此,我们在进行商标注册和使用时都应当更加谨慎。

这次的“净化”专项活动针对的就是《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所涉及到的正在使用的商标标志。撇开这次行动不说,商标禁止性条款也一直是商标注册的大忌。

《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几种情形,违反此条的商标申请肯定不能通过,算得上是商标注册的“雷区”: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一项至第七项,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已经规定的非常清楚。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内涵和界限,在业内争议较大。

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历史人物姓名如老子、孔子等,宗教文化元素如达摩院、八卦图等,过分夸大宣传,违反道德准则,易产生负面消极异议等等类型的商标都可能被认定为被认定为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几种情形。商标圈建议申请人在提交商标之前多做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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