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的后续问题,还需要注意哪些呢
商标转让后续需要注意的问题大盘点:
1、商标注册后避免连续三年不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拿到商标后应当积极维护和运营,防止被“撤三”。
(1)“撤三”的三年期限如何确定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是指一个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且该行为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自核准注册日起)。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起算,应当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a.商标权主体的转让行为非商标的使用行为。
b.转让后被撤三的时间基准应从该商标的核准之日起算,并非受让核准之日起算。
c.受让人在受让商标时应充分考虑到商标被撤三或被争议的风险。
(2)服务类商标的使用证据
商标局主要依据服务合同以及发票作为判断依据,合同及发票中应当明确商标名称以及服务种类,并以具体服务项目为准,公司宣传(例如网站推广等宣传方式)也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但只能作为辅助补充,如果仅有网站信息没有合同、发票等证据作为依托,商标局不予承认。 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有两个特点:第一,面向消费者;第二,能够表明商标所指代的服务的真正信息和服务介绍。
对于我们的商标来讲,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作为使用证据(基于性价比和可行性考虑):
a.在期刊、杂志或报纸等公开出版物上进行服务的宣传,出版日期结合广告内容能够作为使用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面向消费者且具有邀约性质的广告才能作为使用证据,如果仅是对商标的某种使用声明或者是对商家招商加盟不能作为证据。
b.在面向消费者的公共场所设立的广告,例如地铁站的灯箱广告、路牌广告等,其广告合同和广告费用发票进行结合,也能够作为使用证据,两个要素,合同和发票缺一不可。若想强化效用,可以考虑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
c.展会证据,展会一般会发行展会会刊,出现在会刊上的商标能够作为优良的使用证据,此外,如果商标能够在展会出现,在展会拍摄的照片可以突出商标,并以展会场景作为背景,以证明照片的拍摄日期。
以上单独一个方面的证据难以确凿证明商标的使用,所以要提供至少两个方面的双重证据,具体地,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案:
每隔两年在公开出版物上,例如报纸上,进行商标相关服务的广告宣传,要注明商标的具体服务内容并标明联系方式,例如标明网址(如果还未开展服务,可以仅在网站上进行相应的服务介绍),保留与公开出版物签订的广告费用合同及发票;每次展会在展台上出现商标图样,拍几张突出商标图样且广角拍摄的展会照片,证明我们确实在该日期的展会上出现并宣传过该商标,在宣传册上进行服务介绍,并使商标图样出现在会展的会刊上(出现商标名称及其服务介绍),以上两方面的证据即能够在极大程度上使该商标不被“撤三”,进一步地,可以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进一步强化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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