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牌”酱油商标权属之争 法院判归振兴公司所有
振兴公司:商标是国有资产 转让无效
资料显示,德阳酱油始于19世纪末的清朝同治年间,历史悠久,不仅在当地名气很大,而且还进入到了日本、美国、法国等海外市场。随后,更注册了“德阳牌”酱油商标。不过,当时注册该商标时,德阳酱油酿造厂还属于国有企业。
1996年12月4日,酱油厂进行改制,并以250万元一次性买断评估后的国有资产,公司性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民营企业。振兴公司认为,“德阳牌”商标登记在系酱油酿造厂名下,亦应当属于国有资产,而不是德阳市德阳牌酱油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酿造公司)资产。“德阳牌”商标系无形资产,仅是留给改制后酱油酿造厂继续使用,不属于被买断的国有净资产。商标买卖
同时,振兴公司还表示,2009年7月28日,酱油酿造厂与酱油酿造公司联合出具的相关报告得出了两家企业均认可“德阳牌”商标属于国有资产,仅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然而酱油酿造公司成立后,在未征得德阳市国资委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却擅自将“德阳牌”商标以商标转让的方式登记至酱油酿造公司名下的行为,严重侵犯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也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应认定为无效。
振兴公司请求依法确认“德阳牌”商标(注册号:112485号)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并确认酱油酿造公司与酱油酿造厂之间关于“德阳牌”商标的转让行为无效;请求依法判令酱油酿造公司将“德阳牌”商标变更登记至原告振兴公司名下。
酱油酿造公司:振兴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018年6月6日,振兴公司就商标权属向德阳市人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酱油酿造公司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该公司认为,确认商标权的归属是行政权力的范畴,原告振兴公司无权通过民事诉讼确定商标的所有权;酱油酿造厂为经商标局核准的涉案商标原权利人,有权对商标权进行处分,酱油酿造公司现为涉案商标的登记人,为涉案商标所有人,而相关批复及文件不能作为涉案商标属于原告的法律依据;原告振兴公司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权利主体,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酱油酿造厂作为第二被告同意酱油酿造公司的答辩意见。两家单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振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转让无效 “德阳牌”归振兴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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