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兰娟”商标被抢注?后果可能很严重
日前,红星新闻记者通过天眼查数据获悉,营口东璧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在2月12日申请注册“李兰娟”商标,注册分类为10-医疗器械、05-医药两类,状态显示为“等待审查”。
4月9日,记者致电营口东璧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运波,他表示,该商标申请3月初就撤回了。
谈及申请注册“李兰娟”商标的原因,王运波称,当时突发的一个想法,脑袋有点冲动。他称,申请过后一个多小时,觉得不妥,就要求撤回。“因为他们系统报得很快,当时就没撤下来。”
4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辽宁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线工作人员证实,“李兰娟”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他在北京申报,主观上自己申请撤回的。没等申报完事就已经驳回了。”
已对1500余件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实施管控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抢注涉疫情商标行为并非个案,从2月初至3月底,国内多地出现申请人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火神山”“雷神山”及包含“新冠”“李文亮”“钟南山”等字样申请注册商标,引发各界广泛关注与热议。
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发布消息,为依法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商标局加大对与疫情相关的、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管控力度,制定《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明确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其他疫情相关标志等的审查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刊文中明确,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是武汉抗击疫情前线医院名称,是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舆论关注焦点,是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之一。火神山、雷神山医院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依法应予驳回。
钟南山是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呼吸病学专家、2003年抗击“非典”先进人物,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高级别专家组组长。申请人未经本人授权将其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依法应予驳回。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随着媒体的报道,方舱医院成为社会公众熟知的词汇,“方舱”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依法应予驳回。
截至3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已对“火神山”“雷神山”等1500余件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实施管控。下一步,对进入审查阶段的管控商标依法予以驳回。
恶意抢注涉疫商标,注册申请人及代理机构都可能面临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注册申请,适用“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简单说,用一商标,越早提出申请,越可能被核准。因此,很多人或机构就“热衷”于商标抢注,有的是正当权利保护,有的涉嫌恶意抢注。比如,抢注类似李文亮、李兰娟或钟南山等知名人物名称就是恶意抢注。
“这种行为并不可取。” 李俊慧认为,一方面,其商标注册申请可能不予核准,而且一旦被认定构成恶意抢注,还面临处罚的风险,属于“火中取栗”,另一方面,对于此类公益性知名人物名称,恶意抢注本身也会遭致社会或公众反感,对相关申请主体也是“得不偿失”。
李俊慧介绍,按照《商标法》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侵害他人在先权利”和“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等诸多情形都可能涉嫌构成恶意抢注。对于将名人姓名抢注为商标的做法,涉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可能会产生公众认知混淆,可能会因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产生不良影响等不予核准注册。而对于被认定构成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根据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都可能被予以处罚。
针对申请人的处罚,李俊慧介绍,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可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对代理机构,李俊慧介绍,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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