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陶瓷商标转让无效的情况以及应对方法是?
陶瓷是陶器与瓷器的统称,同时也是我国的一种工艺美术品,远在新石器时代,我国已有风格粗犷、朴实的彩陶和黑陶。
陶与瓷的质地不同,性质各异。陶,是以粘性较高、可塑性较强的粘土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不透明、有细微气孔和微弱的吸水性,击之声浊。瓷是以粘土、长石和石英制成,半透明,不吸水、抗腐蚀,胎质坚硬紧密,叩之声脆。
在起点商标百科中我们查询得知,这45类商标分类中,陶瓷商标所属于的类别有两类,分别是第6类金属材料 - 060401:金属陶瓷和第21类 - 2103-瓷器陶器。
企业在市场中一般都是商标转让获取的商标,其中还有部分的情况是,长春商标转让无效的情况。为什么会导致这种情况出现呢?企业面对这种情况又该如何解决,以下一一来分析。首先是无效原因:
①商标转让人不是商标注册人;
②个体执照或公司执照未年检:商标登记的企业/营业执照没有参加年检;
③印章不符:注册商标的印章和转让商标的印章不同,则转让失败;
④近似商标:商标转让人如果拥有近似商标的话,需要一同转让,未一并转让则商标商标不会核准通过;
⑤商标未注册/续展:在初审阶段尚未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及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⑥商标撤三:他人已向商标局提出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⑦商标图样: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当遇到上述这些情况之时,企业最好的应对方式就是针对每个问题不同的方式将其弥补上,当然大多数都是受让人应该在商标转让之前需要考虑的细节。不过假设是在商标转让平台上进行商标转让交易,以上的情况也会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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