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先别放弃!合理复审还能被“救回”
商标局审查员在进行审查工作时,会跟一般商标代理人一样,对商标局数据库现有的商标信息进行对比,不过,商标局的数据库会有一个盲查期,有部分已经提交申请的商标还没来得及入库,存在一个盲区。若审查员发现同一名称同一类的商标,这根据“在先申请原则”对你注册的商标予以驳回处理。
解析:其实会在这关犯错误的注册企业或者个人,一般是没有通过代理机构申请,对于盲查期查询不了的名称,很少会出现统一名称同一类比的商标。通常都是企业或个人为了便宜,自己盲目申请商标,费了时间,也费了金钱。
大招:也是根据“在先申请原则”谁的公告期在前谁先得。另外要注意的还有恶意抢注。
为了防止恶意抢注,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就是说,商标因“他人注册在先”被驳回时,若与被公告商标申请日是同一天,或者怀疑自己的商标被抢注,则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在先使用权。
举证重点是:你的商标经过在先使用的,并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这个很重要。因此,建议在未拿到商标证之前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先使用该名称,无需等到下证后才开始商业运作。
商标近似被驳回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解析:商标局认定你和他人商标近似,就是为了排除你发生“傍名牌”的情况,同时也保护他人商标在先注册成功的合法利益。通常这项驳回理由,经过商标代理人诊断、分析,复审的成功机率还是很大的。
大招:商标近似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判定的,并没有固定的审核标准,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局审查员也会根据该分类表对申请商标的是否构成商品类似进行初步判断。正常来说,相同或类似商标早在同一类别同一群组进行注册会因为构成商标类似而被驳回,但也不是绝对的。
商标名为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
行业内通用的名称、大众显而易见的词语以及仅仅描述了产品特征的词语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比如:饭店、商标、纸巾等这类。
解析:此类商标单独注册的话,涉及的范围太广,没办法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违背了商标法建立的初衷。
大招:我国《商标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是,审查员在其中一些条款的判定上也会有判断错误的情况。毕竟我们尊敬的审核员不是神仙。
如第十条第七款“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第十一条第一款“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等等,这些都是非常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商标缺乏显著特征
若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比如只有简单的线条、普通的几何图形、大众所熟知的名词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
解析:注册商标就是为了区别于他人的标志,所以不能挑战注册商标的底线。
大招:这个其实也不难,缺乏显著特征,主要体现在是否能被公众识别,不易产生混淆。只要提供经过长时间使用,有别于普通的标志的证据,便具有显著性,就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保护。
当审查员因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而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通过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而提出驳回复审。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一枚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的情况。
在实践中,有一些原本没有显著特征的商标经过使用后,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经过使用产生了显著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是可以被注册得到保护的。
使用了不被允许注册的标志
《商标法》规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歌在内的若干种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其中,地名以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产生误认的名称或标志都不可注册为商标,若不小心使用了不被允许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则会被驳回,不予注册。
解析:这也无可厚非的,用脚趾头想想你也知道,不能把国家的资源让你独占。
大招:同上第四招。国家是依法治国的,咱们只要有证可举,就可以享受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五种原因,是不是就非常清晰了?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也就是说,在程序上,所有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申请,均可以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要求重新裁定。这也是商标局给每一个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非常公平。通过复审和商标局来一场特殊的“告白”。
商标注册提高成功率需要了解以上几点原因,假如不行被驳回也不用担心,可以通过复审来挽回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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