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下面的案例,商标专利竟能给你这样的保护!
专利制度旨在保护技术能够享受到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主体使用专利,都必须通过专利权人的授权许可才能获得使用权。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专利的使用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专利无效、专利撤销、过期专利等一一被列入专利法律范畴。只有充分的认识诸如此类的法律制度,才能充分的利用专利资源,为企业实现更多的经济价值。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下面根据实际知识产权案例,为大家简单分析一下专利制度与商标权的意义。
01
小米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
【案情概要】小米公司于2012年注册了商标,其商品在全国覆盖面较广,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2015年4月21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市正源北街店及其法人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制造商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其“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析法】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米公司是商标的专用权人,在国家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受到保护。华润万家正源北街店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华润万家正源北街店系非法人机构,应由其所属的宁夏华润万家公司与其一并承担。依据涉案手机各项特征、数据证实涉案手机的生产商系东方通信公司,判决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及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市正源北街店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赔偿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损失2.5万元;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赔偿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损失7.5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掺杂在一起的复杂、综合性侵权行为。针对企业利用侥幸心理打“擦边球”“傍名牌”等心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基于生产者与权利人在对涉案侵权产品数据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等,适当放宽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降低权利人的证明标准,由被上诉人(生产者)举证证明其抗辩主张,从而认定被上诉人是否侵权。在加大知名商标保护力度、打击恶意混淆商抢占市场份额、引导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良好的裁判导向和示范作用。
02
“永和豆浆”商标权侵权纠纷
【案情概要】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以永和豆浆、米浆为主打产品的连锁经营企业,经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许可使用“永和豆浆”商标。兴庆豆浆店未经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法授权许可,在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擅自在店招门头及餐具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请法院判令兴庆豆浆店立即停止侵犯商标的行为,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6万元。
【裁判析法】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永和豆浆”核准的是第43类服务商标,兴庆豆浆店经许可使用的“来来永和”是商品类商标,兴庆豆浆店实际所提供的餐饮服务属于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兴庆豆浆店不属于“合法来源”适用主体,其行为构成对“永和豆浆”商标权的侵权,判决银川市兴庆区来来永和豆浆店立即停止侵犯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永和豆浆”商标的行为,并赔偿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典型意义】商标作为品牌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永和豆浆”在餐饮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法院通过裁判的方式对商标权予以司法保护,进一步鼓励创新、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03
“日昭”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案情概要】2007年,罗志昭获得名称为“复合导电管母线连接器”的发明专利证书,许可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昭公司)独占实施该发明专利。2012年8月,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就宝塔石化宁东基地动力站项目所需要的绝缘铜母线进行招标。日昭公司与镇江市利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浦公司)均进行了投标。利浦公司向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元器件金属蔽管式绝缘铜母线,侵犯了罗志昭和日昭公司的发明专利和授权专利的权利内容。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利浦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利浦公司又与江苏士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林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管母线用于宝塔石化宁东基地动力站项目。日昭公司以利浦公司和士林公司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裁判析法】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利浦公司是在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销售意思表示,并且在投标书描述的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二上诉人的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许诺销售”侵权。利浦公司实际中标并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实际履行,也未获得任何侵权利益,士林公司未制造销售过涉案侵权产品,不存在侵犯日昭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判决镇江市利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停止对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罗志昭实用新型专利的“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并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典型意义】专利法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 方式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本案在投标书描述的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如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许诺销售”侵权。“依法保护”是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坚持的基本原则。本案判决依法打击了侵害发明专利权的侵权行为,较好的保护了发明人的创新成果。
04
“大地”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概要】2007年,内蒙古宇翼环保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翼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润梅获得“化工废料电石灰处理堆积方法”的发明专利。后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宇翼公司实施其所拥有的化工废料电石灰处理堆积方法专利权。2012年5月,宇翼公司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宇翼公司负责用其电石渣环保堆放处置专利技术负责大地公司的相关工程处理项目。承包合同正式终止后,大地公司未经允许继续使用由宇翼公司独占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对该公司生产的电石渣进行处理。羽翼公司以大地公司侵犯了其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大地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裁判析法】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宇翼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独占许可被许可使用人,在涉案专利受到侵害时,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大地公司在与宇翼公司终止承包合同后,继续使用由宇翼公司独占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对大地公司生产的电石渣进行处理,其行为已对宇翼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权构成侵权,判决大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宇翼公司独占许可使用的发明专利,赔偿宇翼公司各项经济损失5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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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本案专利为方法发明专利,侵权人在双方终止承包合同后,继续使用由权利人独占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其行为已对涉案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权构成侵权。法院判决侵权人大地公司停止使用本案专利方法,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针对原告要求侵权公司拆除本案涉及的设施设备的诉请,因设施设备本身不能构成侵权,专利方法才是构成侵权的核心要素,对宇翼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一方面保护了发明人的创新成果,另一方面又保护了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的企业财产,有利于企业的存续和发展。
综上案例分析:我们得知知识产权的意义是什么呢?为您总结一下: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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