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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使用一定要备案吗?

2021-05-21 02:05:57|176|起点商标网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提出义务要求“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进行商标许可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除了要关心商标许可使用的备案之外,还应该知道,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许可使用,商标许可使用的许可权限一般分三种情况:

  “

  1、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

  2、排他许可: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3、普通许可: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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