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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类如何确定?

2021-05-21 02:05:30|229|起点商标网

  众所周知,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离开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

  商标名称和服务项目分类是否准确,填写是否规范是决定商标申请能否顺利受理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关键,并且关系到所申请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在申请商标时,申请人应当正确表述所要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

  商品分类作为申请商标注册办理手续及缴纳费用的基本单位。即一个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办理一份手续,缴纳一份基本费用。如一个申请人在医用化学药品、中成药、中药材、药酒、医用营养物品、空气净化制剂、兽药、农药、卫生巾、牙填料上申请注册商标,虽然其指定的商品多达十项,但因这些商品均属同一类别(5类),所以只需办理一份手续,缴纳一份基本费用(即一标一类)。而另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虽然仅需使用在绘画笔和绘画颜料上,但需填写两份申请书,在两个类别分别申请,并缴纳两份基本费用,因为这两种商品分别属于两个类别,即绘画笔属于第16类,绘画颜料属于第2类。

  商品及服务分类遵循的原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品及服务进行分类时,一般遵照下列原则,各国管理机关及申请人在遇到分类表上没有的商品及服务项目,需要进行分类时,也可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1.商品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内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即根据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若类别表中没有规定这些标准,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构成其它商品某一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分在一类,但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其他所有情况均按上述标准(1)进行分类;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某一制成品的功能或用途,该制成品就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制成品分类。如果没有类似的,可以根据辅助标准进行分类,如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分在与其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相应的所有类别里。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这些功能或用途,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其他所有情况均按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进行分类。

  (5)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2.服务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分类类名及其注释所划分的行业进行分类,也可以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中类似的服务分在一类;

  (2)出租业的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一类(如出租电话机,分在38类) ;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务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第39类),商业管理咨询(第35类),金融咨询(第36类),美容咨询(第44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类类别标题及其注释所列出的行业进行分类,若未列出,则可以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服务分类。

  (2)出租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如出租电话机,分在第三十八类)。租赁服务与出租服务相似,应采用相同的分类原则。但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分在第三十六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第三十九类),商业管理咨询(第三十五类),金融咨询(第三十六类),美容咨询(第四十四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4)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例如,特许经营的商业建议(第三十五类),特许经营的金融服务(第三十六类),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第四十五类)。

  商标尼斯分类45大类如下:

  第一类: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粘合剂

  第二类:油漆涂料商标转让,用于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三类:用于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

  第四类:用于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第五类:医用和兽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锈剂。

  第六类: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金属制品,矿砂

  第七类: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工具,孵化器。

  第八类: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类:科学仪器电子产品计算机

  第十类:外科、医疗、牙科和兽用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第十一类:照明、加温、蒸汽、碰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十二类: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第十三类: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焰火

  第十四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第十五类:乐器

  第十六类: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印刷铅字,印版

  第十七类: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脂,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第十八类: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

  第十九类: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青,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第二十类:家具,玻璃镜子,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十一类: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金属的),梳子及海棉,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十二类:缆,绳,网,遮篷,帐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属别类的),衬垫及填充料(橡胶或塑胶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第二十三类:纺织用纱、线

  第二十四类: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织品,床单和桌布

  第二十五类:服装,鞋,帽

  第二十六类: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及缝针,假花

  第二十七类: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第二十八类: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第二十九类: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三十类: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

  第三十一类: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第三十二类: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第三十三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三十四类:烟草;烟具;火柴

  第三十五类: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第三十六类: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第三十七类: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第三十八类:电信

  第三十九类: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第四十类:材料处理

  第四十一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第四十二类: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第四十三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第四十四类: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第四十五类:法律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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