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共有商标权问题(二)
商标注册所得的商标权的共有属于准共有。所谓准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法律适用上,准共有除适用非凡法的规定外,还要适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一般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标权的共有在多数情况下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产生,因此不应排除适用按份共有,而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适用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共同共有。对共有商标权,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假如不能证实商标权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现分述之:
一、按份共有
所谓商标权按份共有,又称商标权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商标权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制度。商标权实行按份共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商标权具有可分割性。《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我国实行商标注册申请一标一类 [8]的制度下,同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可以是同一类别中互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将来可能实行一标多类制度的情况下,同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可以是不同类别、互不类似的商品。因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就可能具有可分割性。实行商标权按份共有要求商标权必须具有可分割性,因为按份共有以各共有人能够享有各自应有份额为前提,假如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单一商品或者相互类似的商品,则在客观上不能分割为相互独立的份额,也无法形成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
2、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商标权虽然具有可分割性,但应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实行共同共有,法律不能作出按份共有的推定。商标权实行按份共有必须有申请人之间的约定,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申请同一商标注册时,应当约定实行按份共有并明确各自的应有份额;或者,在商标获准注册后,共有人约定各自的应有份额。当然,共有人的约定也以共有商标权具有可分割性为条件。商标权不可分割的,共有人约定实行按份共有的,其约定无效。
二、共同共有
所谓商标注册权共同共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商标权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制度,共同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而成立。商标权共同共有的形成,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1、合同约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形成共同关系,从而共同共有商标权。对于此类共同共有,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约定改变成按份共有。
2、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从而共同共有商标权。尤其是新《商标法》答应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后,法定商标权共同共有关系极易形成。依民法理论,法定共同共有关系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即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继续人共有。现分述之:
(1)夫妻共有商标权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中的知识产权应当包括商标权。夫妻共有商标权的形成方式有二:其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其二,由夫妻一方出名申请注册商标,在婚姻关系内使用该商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积累商标信誉。需要注重的是,在此种情况下,夫妻共有商标权的产生不以夫妻双方实际共同使用该商标为条件,不能仅根据商标注册人名义决定商标权是夫妻共有,还是夫、妻一方单独享有。
(2)家庭共有商标权
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家庭共有财产均未作明文规定,但理论上一致认为家庭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的一种形式。所谓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同财产。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成为家庭财产的组成部分。家庭共有商标权的形成方式有二:其一,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内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其二,由某一家庭成员出名申请注册商标,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其商标信誉的积累由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完成。家庭共有商标权的特征有二:其一,家庭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共有商标的注册人或者对共有商标权的取得、商标信誉的积累做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其二,家庭共有商标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产或者经营为目的。假如某个家庭成员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申请注册取得的商标权则为个人财产,不能因为其家庭成员身份而认为其商标权也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理由在于其商标权不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产或者经营为目的。
(3)继续人共有商标权
在我国商标法禁止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时,《继续法》第3条只列举了“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遗产的范围[11],但民法学界早就将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公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纳入了遗产的范围。商标注册权作为遗产在分割前,由被继续人共同共有。理由有二:其一,被继续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因继续人死亡这一法律事件,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其二,在遗产分割前,各继续人对遗产没有确定的份额,只是对遗产享有应有的继续份额。
3、法律推定。当事人对商标权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共同共有。对共有商标权,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应当推定为共同共有,当事人能够证实商标权是按份共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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