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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法对于抄袭、版权造假?必须罚!重罚!

2021-05-19 23:05:55|373|起点商标网

12月31日凌晨,郭敬明就自己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庄羽作品《圈里圈外》一事在微博上道歉,并称要把《梦里花落知多少》的版权收入全部赔偿给庄羽,而庄羽表示接受道歉,建议双方共同用版税收入成立反剽窃基金。紧接着《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著作权一事,于正向琼瑶致歉,表示受到了“血一般的教训”,并将继续以琼瑶为榜样,“创作出更多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故事”,琼瑶回应称,于正“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迟来的道歉总比不来的要好很多。

这声“对不起”虽迟了好久,但总是一个好的开始。希望每个人都能正视自己的内心,有错能认,知错能改。经过这么多年的内心挣扎,终于鼓出勇气,向版权的所有者致歉,实属不易。作为作家,作为公众人物,应要以诚为先,尊重原创。这也恰恰说明了版权的重要性。谁在先登记,谁就有话语权。

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即完成创作,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即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通过版权局登记的版权当然受到保护,但是您见过不是自己的版权硬称是自己版权的奇葩案例吗?一起来看看!

近日,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下称余杭法院)办理的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因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被该院处以6万元罚款。

今年6月,原告侯筛红、王净净来余杭法院起诉被告屹祥公司。原告称被告屹祥公司是在天猫网上开设了店铺销售明信片、生日卡片等商品,其销售的一套明信片中的图案与原告的10幅作品的部分内容相同。原告认为屹祥公司使用原告作品未经允许,亦未署名,未支付费用,并对作品进行修改,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多项著作权益,因此要求屹祥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屹祥公司到庭抗辩,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的10幅图案系其自行创作,并向该院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同样的作品,为何有两位著作权人?为了进一步核实被告证据的真实性,确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经原告申请,该案承办法官向上海市版权局调取了该作品登记证书的申请材料,发现该作品登记证书所附图案系一张“执行力”海报,与屹祥公司所提交的前述10幅作品完全不同。对此,屹祥公司公司百口莫辩。

您看了是不是觉得很荒唐,他们真的以为法官不会查吗?

  余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定屹祥公司明知自己并非案涉作品著作权人,却通过变造著作权证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属情节严重,依法对其作出罚款6万元的决定。同时,该案也在近期宣判,被告屹祥公司因上述著作权侵权行为,被判决赔偿原告1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虚假证据现象时有发生,近年在商标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也都曾出现过虚假证据乱象。如在旅游卫视与浙江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方证人及相关单位作伪证后,遂在判决中对相关证人单位开出了100万的罚单,成为继民事诉讼法调高对单位作伪证的处罚额度之后的首张“顶格罚单”,并且对作伪证的个人开出1万元的罚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根据该规定,在所有的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罚款、拘留。

事实上不仅当事人不能伪造证据,辩护人、代理人也不能,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根据该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证据,影响的不仅仅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总之,作品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三大板块之一,重要程度不言而喻。提高重视程度,尽早登记才是正途;自作聪明伪造证据,终将弄巧成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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