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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为您介绍商标审查规则

2021-05-19 16:05:07|177|起点商标网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企业和个人进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是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商标可以体现一个企业的形象。那么,商标也是要进行审查的,其审查规则是怎样的呢?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针对相关的法律疑问,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关于商标审查规则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商标审查规则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要件,是指《商标法》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可注册性和与在先权利商标的关系等方面所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这些要求和条件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商标法》第10-13、16、28、29条以及《实施条例》的第19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0-13、16条等条款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标志的审查(即所谓"禁止性规定的审查"或"绝对条件的审查"),另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即所谓"在先商标权的审查"或"相对条件的审查"),适用《商标法》第28、29条及《实施条例》第19、21条的规定。

  二、商标注册审查是怎样的

  商标注册审查过程是:

  (1)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这就是商标法所规定的,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这里所指的初步审定,就是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由商标局予以审查,如果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的商标是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的,就做出初步核准的决定,也可以说是一种允许商标注册的决定。经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商标局编辑出版的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这种公告被称为初步审定公告。初步审定是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核准的第一道环节,也是很重要的环节。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虽然是重要的一环,但不能将其视为已经核准注册,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是尚未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

  (2)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这是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中的另一种情况,就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凡是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或是是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于商标注册的审查可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部分,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和符合法定手续,填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实质审查是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商标注册申请,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审核其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包括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法定的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以确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给予初步审定。如果是驳回申请的,则不予公告。

  (3)初步审定次序的确定

  这种需要确定初步审定先后次序的情况,发生在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又要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对此,商标法确立了申请在先的原则,考虑了在先申请者的权利,所以规定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但是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是在同一天申请的,商标法则要考虑在先使用者的权利,所以规定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使用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上述规定涉及的是权利调整问题,商标法既在特定条件下考虑了申请在先的权利,又在特定条件下考虑了使用在先的权利,这都是恰当的,并不冲突,而是一种规范上的协调。

  (4)维护在先权利,制止抢注

  这是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的一条法律原则,也是决定能否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一项规则,这项规则是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确立的,它所强调的是在商标注册中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地确认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利,而不允许以商标注册为手段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从事不正当的竞争,甚至侵害他人的正常享有的权利。在商标注册中倡导的和保护的是合理的有创造性的成果,这样才符合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反映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项规定是必要的,它在商标注册中确认了市场经济所必不可少的公平、公正原则;它完善了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即我国确立了注册在先的原则,但又防止使其绝对化;它是符合实际的,体现了事实上的公平。

  三、商标申请后的查询应该如何办理

  (一)来人查询

  1、查询人可到中国商标大楼,在商标注册大厅查询窗口出示《受理通知书》或所缴纳商标规费收据复印件及商标图样进行查询。对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办理情况进行查询的,还应提供商标的注册号或申请号。

  2、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查询的,一般现场告知查询结果;当时未能查出结果的,待查出结果后由商标局函告或电话告知查询人。

  (二)来函查询

  1、随函提交《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或所缴纳商标规费收据复印件及商标图样,并应在信函中写明查询项目、申请人名称、联系人及通信地址,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还应附送身份证复印件。对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办理情况进行查询的,还应写明商标的注册号或申请号。来函请寄: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商标局综合处,邮政编码:10005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标查询”字样。

  2、商标局查出结果后,及时函告查询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商标审查规则的相关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后对相关的法律内容有了更加详细的了解。对于商标的审查来说,现在有很多的审查都还是比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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