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七十一条释义、内容、主旨和解释
商标法第七十一条释义、内容、主旨和解释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商标法第七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内容如下: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是原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修改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将其中的“行政处分”改为“处分”.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依法进行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的职责,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人员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包括: (1)玩忽职守,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 (2)滥用职权,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 (3)徇私舞弊,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 (4)收受当事人财物,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收取当事人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5)牟取不正当利益,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收受回扣、手续费,违反规定安排子女就学、就业以及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对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是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是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是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四是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是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责任。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有本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性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这里的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纪律的人员给予的一种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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