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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五条释义、内容、主旨和解释

2021-05-19 12:05:03|203|起点商标网

商标法第五十五条释义、内容、主旨和解释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主旨

本条是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生效时间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终止日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的修改情况

本条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如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审或者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复审或者不提起诉讼的,涉及相关决定何时生效的问题,同时还涉及被撤销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何时终止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生效时间以及被撤销注册商标专用权终止日期做出规定。

二、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生效时间

依照本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由商标局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复审决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谓法定期限届满,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限已满。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之日15日内,没有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即15日的法定期限届满,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生效。当事人申请复审后,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即30日的法定期限届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生效。

所谓生效,是指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生效,当事人不再享有申请复审的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生效,当事人不再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被撤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终止时间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上述决定的生效,是否意味着被撤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同时终止?即决定的生效,能否同时导致被撤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失效?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即使生效,也不能同时产生被撤销注册商标专用权终止的后果。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所谓终止,是指结束、停止。注册商标被撤销,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然也应当归于消灭。被撤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终止时间,以商标局公告该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日期来确定,即以商标局的公告时间来确定,而不以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的生效时间来确定。如商标局撤销某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在2月10日生效,但商标局在4月20日才予以公告,那么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终止时间,就是4月20日,而不是2月10日。也就是说,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2月10日至4月20日这段时间,仍然有效。从4月20日起,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终止,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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