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六条释义、内容、主旨和解释
商标法第六条释义、内容、主旨和解释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商标法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内容如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主旨
本条是关于商标强制注册的特别规定。
释义和理解
所谓商标的强制注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我国的商标制度采取自愿注册原则,但在某些特定的商品上,出于特殊的考虑,法律规定了商标强制注册这一例外。
根据本条的规定,商标的强制注册,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特定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所谓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是指生产经营特定商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也就是说,特定商品的商标注册,是强制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是其必尽的义务,不得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第二,强制注册的特定商品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所谓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谓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外,任何其他机构都无权规定某种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本法本次修改前,对商标的强制注册,规定的是“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但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一规定将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排除了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强制注册商标商品的规定。本法本次修改,吸收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做出了与《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同的规定。
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只有烟草专卖法规定了商标的强制注册。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因此,目前只有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是强制注册的,除此以外的其他商品,都不需要强制注册,而是根据自愿注册原则,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其自身需要,自主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
第三,强制商标注册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不得在市场销售。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虽然已经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但商标局尚未核准注册的,该商品就不得生产,不得进入市场向他人售卖。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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