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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标法有关优先权的规定

2021-05-18 17:05:06|186|起点商标网

德国商标法第34条:国外优先权

(1)声称以前的外国声明的优先权受国家条约规则的约束,条件是“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也可用于服务。

(2)如果在其中有这样的认识:优先级没有条约的国家提出较早的外国申请,申请人可以采取优先权巴黎公约相应的优先权要求,只要根据司法部的联邦公告优先考虑的并凭借在专利局的第一个应用程序,这是比较的条件和内容优先的巴黎公约规定的权利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联邦法律公报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3)符合第(1)或(2)项要求优先权的任何人应在申请日后两个月内指明提前申请的时间和状态。如果申请人提供了这些信息,德国专利局将要求他提供在先申请的文件号,并在通知申请后两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的副本。在这些期限内信息可以改变。如果信息没有及时提供,则此应用程序的优先权要求被没收。:

德国商标法第35条:展优先

(1)如果商标申请人拥有所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

第一:在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签署的国际展览公约意义上的官方或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

第二:在另一个国内或国外展览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商标第一次展示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申请,他可以从第34天起申请优先权。

(2)德国商标法第1款第1项中提到的展览应由联邦司法和消费者保护部在联邦公报中公布。

(3)德国商标法第1款第2项中提到的展览应由联邦司法和消费者保护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联邦公报上公布。

(4)使用德国商标法第1款规定的优先权的任何人应在申请日后的两个月内指明首次展示的日期和问题。如果申请人提供了这些信息,专利局将要求他在收到通知后的两个月内提交所申请商标下的商品或服务展示证据。如果没有及时提交证据,本申请的优先权要求被没收。

(5)根据德国商标法第1款的展览优先权不根据德国商标法第34节延长优先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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