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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商标权是如何拥有的?

2021-05-17 15:05:20|207|起点商标网

在欧盟,有一些司法管辖区(如西班牙,法国,比荷卢经济联盟)不承认除了众所周知的商标之外的任何未注册商标。还有一些其他地方可以获得未注册的商标权,但可以使用和承认超过某个定性阈值的商标,具有不同的要求,据我们所知,丹麦是欧盟的一个国家,在没有注册的情况下最容易获得商标权。那么关于丹麦商标权是如何拥有的?今天就和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在丹麦,可以通过注册或使用来建立商标权。这一双重原则背后的原因是,作为第一个提交同一商标注册申请的人,不应该控制另一家企业已经使用过的商标。

要在丹麦使用商标权,您只需要限制使用您的商标。丹麦的最高法院在U.2000.1351H中规定了通过使用建立商标权的最低要求,其中涉及用于殡仪服务的ELYSIUM商标。

法院认定,通过在一天内行使的使用权可以建立商标权。在ELYSIUM案例中,所有者发布了一份新闻稿,描述了将以ELYSIUM商标推出的新服务。这导致所有者在新闻机构Ritzau的消息以及15份报纸的文章中获得免费宣传,总发行量约为200,000份。法院认为此新闻报道足以基于使用创建商标权。

为了证明您通过使用获得了商标权,您需要向法院或丹麦专利商标局提供证据,证明在相关领域使用该商标用于相关商品/服务。作为一般规则,最好在商标下显示实际销售额,但正如ELYSIUM案例所证明的那样,可以建立商标权,而不在商标下进行任何实际销售。因此,必须区分显示继续使用商标所需的证据和建立基于用户的商标权所需的证据。在后一种情况下,要求不那么严格。

为了能够强制执行基于用户的商标权,这是商标仍在使用的条件。在实践中还有待确定基于用户的商标在商标权利不再存在之前可以停止使用多长时间。随着1991年丹麦商标法(TMA)的修订,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参见第25节TMA。但是,当涉及仅基于使用的商标权时,不可能通过类推来应用第25节TMA。假设您在注册权利的五年宽限期之前就失去了通过使用而建立的商标的权利,但这一切都取决于商标的独特性以及商标的使用程度。

提交通过使用确立的商标权证明可能既费时又费钱,但是当注册商标的所有者使用商标时,这种通过使用建立商标权的双重原则也应被视为一种非常方便的工具。不同于其注册形式的表格,如果你的权利基于先前的 - 即使只是有限的 - 在丹麦使用,以便能够处理你的冲突案件,也可以避免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在行政或法院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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