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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比荷卢商标注册不可构成要素?

2021-05-15 15:05:17|138|起点商标网

申请比荷卢商标注册可构成要素?比荷卢是指相邻的三个君主立宪制西欧国家:比利时、荷兰与卢森堡所联合组成的一个经济联盟(比荷卢经济联盟)。原名Benelux是一混成词,由三国的名称首二至三个字母所组成,该联盟的宗旨是为了让三国的关系更加紧密,从而协调三国之间的财经和社会事务政策,来加强与大国的竞争地位。三国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对外签署有关签证和接受外国移民协定,并在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的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中采取共同立场。申请比荷卢商标注册有哪些不可构成要素?

1.违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有关不予注册或应予撤销规定之情形,或者违反比荷卢联盟某一国之社会道德或者公共秩序的标识,不论是否在比荷卢联盟境内使用,均不得注册;

2.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上有可能误导公众的标记不得注册;

3.集体商标自商标注册失效之日起3年内,不论在后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与已注册的集体商标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只要该标识与失效的集体商标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均不能获得注册;

4.与第三人在相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相似,尽管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届满,只要该注册商标失效期未满3年,则不得获准注册,除非经第三人同意,或有证据证明该注册商标已经构成商标法有关撤销规定中定义的“未使用”

5.未经第三人同意,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定义的商标构成近似,足以产生混淆的标记,不得核准注册;

6.恶意注册的商标不能享有注册权,所谓“恶意”是指:

(1)明知或应知其注册的商标在3年前已经由第三方在比荷卢联盟境内以通常方式善意地使用在近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在后商标申请人未经该在先使用人同意进行注册的情形;

(2)通过直接关系获悉第三人在3年前已经在比荷卢联盟境外,在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已经以通常方式善意使用过此类似商标,申请人在明知上述事实存在而仍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第三人同意或者注册人在比荷卢联盟境内开始使用商标时才获悉第三人使用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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