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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一定会受到这些处罚!

2021-05-13 10:05:04|187|起点商标网

  原标题:务必注意,这几种典型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将会受到处罚 来源:互联网

  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通知,加大力度打击囤积商标、进一步肃清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通知》要求国知局从商标申请源头严厉打击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意抢注情形,其中列举了十大类恶意抢注行为,主要针对涉及重大国计民生的事件及标志,知名度或显著性较高的商业标识。

  在此,笔者将结合以往商标代理及维权诉讼经验,总结一些典型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提示各企业不要入坑,也希望维权企业能从中找到更多的维权线索。

  一、在知名品牌的类目外进行抢注

  常见大众消费品领域的知名品牌一般为公众所熟悉,如药品、食品、化妆品、服饰、汽车、家电、零售服务、餐饮店等,如果不法主体抢注这些领域的知名品牌一般容易发现和引起警觉。但是在某些特定、小众的行业领域内,不法主体进行抢注行为则不容易被发觉。

  比如“黑人”牌牙膏耳熟能详,那你听说过“黑人”牌蚊香吗?还有“黑人”牌杀虫剂、卫生纸、冰箱除味剂等等,这些就是在牙膏类目外进行抢注的。

  二、将某一特定行业领域内的品牌名称、企业字号等进行注册

  在笔者代理过的商标异议案中,有一件是被异议人为某体育用品公司,公司主要代理国外的拳击赛事品牌,对拳击行业极其了解,其名下抢注了大量的国内外拳击运动专业训练器、用品的品牌名称,这些商标大都为英文或图形商标。但是,将其名下商标在淘宝等销售平台进行检索,显示的全部为他人品牌名称,如不深入了解,根本难以察觉。

  广州市雅诗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乍看名字,似乎与法国大名鼎鼎的化妆品“雅诗兰黛”有渊源,实际上,这是一家2000年才注册的国内企业,与法国“雅诗兰黛”没有丁点儿血缘关系。

  类似这种现象,消费者在市场上会经常遇到,一些服装服饰产品,从英文拼写与商标图案上看,与华伦天奴、意大利老船长、鳄鱼、登喜路等知名品牌相差无几,但仔细辨认,仿冒品与真品却风马牛不相及。消费者为此常常叫苦不迭。

  三、将知名品牌的文字进行拆分注册

  此种恶意申请的手法由来已久,但因隐蔽性极强,目前还是有不少主体靠此方法进行商标抢注行为。例如笔者代理的一起商标异议案中,查询被异议人名下商标有一百多件,初看并没有特别明显的傍名牌痕迹,笔者将商标挨个进行网页搜索也没有明显的傍名牌行为,后笔者从被异议人企业登记信息入手,发现其经营范围主要为按摩保健类服务,而将其商标添加保健类服务行业通用词汇后进行检索,发现其商标居然都是通过拆分同行业知名品牌名称而来。

  如申请的“杨采”、“波耳”是抢注他人的“杨波采耳”品牌,申请的“蓉阳”、“城光”商标合起来为他人的“蓉城阳光”推拿馆品牌,“香苏”、“港泊尔”商标合起来为他人的“香港苏泊尔”,“雷照”、“士明”商标合起来为他人的“雷士照明”品牌。

  四、修改其中的文字进行注册

  有些商标在注册的时候没有明显的傍名牌行为,但是在市场实际经营中,通过改变文字大小、设计、颜色等,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以达到“傍名牌”的目的,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比如“粤利粤”混淆“奥利奥”;“创南春”混淆“剑南春”;“洽治香瓜子”混淆“洽洽香瓜子”;“泳动”混淆“脉动”等等。甚至还有“九粮液”、“七粮液”、“大午粮液”混淆“五粮液”,还有意指出“九粮液”比“五粮液”多四种粮食,贬损五粮液的市场声誉。这些不法主体故意将文字、包装设计的与名牌相近似的文字、包装等,经常让消费者不幸中招。

  不过也不要慌,关于傍名牌的“恶意抢注商标”,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1、商标代理机构应该受到处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商标代理机构对恶意注册商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恶意申请人应该受到处罚。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标签: 恶意抢注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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