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合同相关规定有哪些?
合同是作为市场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方式之一,能够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也会签订商标许可合同,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商标许可合同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商标许可合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0年,可以续签。
2、《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3、《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商标许可合同的无效情形
1、商标注册证失效。这类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商标许可合同的相关内容。因为商标的有效期就为10年所以允许他人使用的期限自然也是10年,但是这些期限到期后都是可以续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