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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证据并不是你以为的证据都可以

2021-05-13 09:05:48|186|起点商标网

  商标在面临撤三的时候需要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大家可能觉得证据很简单,毕竟自己有使用过。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商标证据都能作为撤三时的有效证据,有些证据或者并不正确,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哪些才是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

  1、真实的商业使用证据

  相关的使用证据需要客观真实,避免虚假的合同、发票、广告宣传。针对非真实的象征性使用,司法实践中也认定使用证据无效。例如,一般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商标的转让、许可不是商标的使用,它们在撤三案件不能作为主要证据使用,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使用。

  2、公开的使用证据

  商标的使用并非内部使用,应当以相关公众为识别群体,商标需要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能够知晓商标的存在。例如,内部办公文具、标识、办公场所的标志等通常不能认为对外的公开使用,同样它们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使用。

  3、避免单方面提供的使用证据

  所有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要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形成商标使用的完整证据链,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显示商标的产品要一一对应。通常这样的使用证据在没有相关合同、订单、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的相互佐证下,难以起到证明的作用。

  仅仅是商标注册并不能保护企业的商标,只有企业注册商标并及时使用商标,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在商标撤三中及时拿出证据,才能够真正的保护企业的商标,防止商标被撤三。

  能够提供商标撤三证据,企业的商标才能够得以保全,这个证据就是企业近三年内使用商标所保留下来的材料,所以,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要积极的使用商标,并保留好商标的使用证据。

相关标签: 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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