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是哪些?
当商标被驳回的时候,大部分是因为商标近似,但是也有很多是因为其他因素,而且基本上属于商标法中的绝对驳回理由和相对驳回理由,那么它们具体是指哪些呢?
一、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
1、《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标志、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存在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
2、《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仅有本商品的图形,仅有本商品的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重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数量及其它特点的;缺乏识别显著性的;但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公众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4、《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商标,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不便于识别的。
二、商标被驳回的相对理由:
1、同一类别相同商标的;
2、同一类别近似商标的;
3、同一类别中商标有部分相同、部分近似的;
4、不同类别却是保护同一种商品的;
5、不同类别却是保护类似商品的;
必须考虑到一切实际情况,商标审查员无从了解,也根本不可能了解到。只能通过申请驳回复审,将所有实际使用该商标的一切证据材料如实、及时、有效的递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依法做出公正决定。
综上所述,只要不涉及到绝对理由,其他的都有复审成功的机会,因此,大家在收到驳回通知书的时候一定冷静分析驳回原因,有机会复审成功的一定不能轻易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