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补救的几大方法是什么?
2021-01-08 16:01:00|179|起点商标网
商标侵权补救的几大方法
商标侵权个人行为具有防御性强,证据保全难的特性,促使当碰到商标logo侵害后,怎样救济变成了一个难点。在中国,商标侵权救济的方法有下列二种。
一、商标侵权救济方法
1、行政部门救济
在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要求:“被告方不肯商议或商议不了的,注册商标人或是利害关系人……还可以要求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解决,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解决时,针对评定组成侵权行为的,勒令马上终止侵权责任,收走、消毁侵权行为产品和专业用以生产制造侵权行为产品、仿冒商标注册标志的专用工具,并可惩处处罚。”依据该要求,被告方在不肯商议或商议后达不了协议书,能够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举报,由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开展调研是不是存有商标侵权个人行为。
(2)中国海关对专利权的保护
在我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要求:“中国海关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对与入出境货品相关的专利权执行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要求:“本规章适用与入出境货品相关并接纳中华共和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保护的专利权,包含商标专用权、版权和专利。”结合实际,为获得中国海关更强的保护,商标logo产权人应向中国海关总署开展海关备案。办理备案能够事先开展,还可以在申请办理保护的时另外开展。
2、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商标侵权案子运用司法方式保护注册商标人的商标专用权的个人行为。
(1)禁止令
在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要求:“注册商标人或是利害关系人有直接证据证实别人已经执行或是将要执行侵害其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个人行为,如不立即劝阻,可能使其合法权利遭受无法填补的危害的,能够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采用勒令终止相关个人行为和法院强制执行的对策。”
(2)证据保全
第五十八条要求:“为劝阻侵权责任,在直接证据很有可能损毁或是之后无法获得的状况下,注册商标人或是利害关系人能够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保护直接证据。”
商标侵权个人行为具有防御性强,证据保全难的特性,促使当碰到商标logo侵害后,怎样救济变成了一个难点。在中国,商标侵权救济的方法有下列二种。
一、商标侵权救济方法
1、行政部门救济
行政部门救济就是指工商局、中国海关等单位根据相关商标logo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侵害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个人行为给与行政处理,保护注册商标人的商标专用权的个人行为。
(1)工商局官网对专利权的保护在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要求:“被告方不肯商议或商议不了的,注册商标人或是利害关系人……还可以要求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解决,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解决时,针对评定组成侵权行为的,勒令马上终止侵权责任,收走、消毁侵权行为产品和专业用以生产制造侵权行为产品、仿冒商标注册标志的专用工具,并可惩处处罚。”依据该要求,被告方在不肯商议或商议后达不了协议书,能够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举报,由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开展调研是不是存有商标侵权个人行为。
(2)中国海关对专利权的保护
在我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要求:“中国海关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对与入出境货品相关的专利权执行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要求:“本规章适用与入出境货品相关并接纳中华共和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保护的专利权,包含商标专用权、版权和专利。”结合实际,为获得中国海关更强的保护,商标logo产权人应向中国海关总署开展海关备案。办理备案能够事先开展,还可以在申请办理保护的时另外开展。
2、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商标侵权案子运用司法方式保护注册商标人的商标专用权的个人行为。
(1)禁止令
在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要求:“注册商标人或是利害关系人有直接证据证实别人已经执行或是将要执行侵害其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个人行为,如不立即劝阻,可能使其合法权利遭受无法填补的危害的,能够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采用勒令终止相关个人行为和法院强制执行的对策。”
(2)证据保全
第五十八条要求:“为劝阻侵权责任,在直接证据很有可能损毁或是之后无法获得的状况下,注册商标人或是利害关系人能够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保护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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