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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使用协议书可否证实商标进行了使用?

2021-01-08 16:01:49|242|起点商标网

许可使用协议书可否证实商标进行了使用?
在商标撒案中,许可使用协议书可否证实涉案人员商标进行了使用?近日,紧紧围绕着第六797026号“ROLLYGO”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进行的一起商标权撤消复审行政部门纠纷案,北京市高院在裁定中对所述难题得出了回答。另:起点商标专利权商标查看官网专利权,我国的专利权综合服务平台,为顾客出示一对一订制化服务项目。致力于为客户出示一站式的专利权专业服务。

北京市高院觉得,在撤消复审行政诉讼法中,许可使用协议书能够做为商标使用的直接证据,但不可以做为独立的确定根据,浙江宁波市金茂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茂企业)递交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证书、产品购销合同、税票、金融机构回执表等能够产生一条详细的证据链,证实其在服饰等商品上使用了诉争商标。据统计,诉争商标由金茂企业于2008年6月23日明确提出申请注册申请办理,2010年8月14日批准申请注册,核准使用在服饰、衬衫、外衣、鞋、帽、袜、围脖等第25类商品上。2015年8月14日,智力科莫桑朵拉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科莫企业)以金茂企业于2012年8月14日至2015年8月13日期内(下称特定期内)持续三年不使用诉争商标为由,向商标局明确提出撤消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办理。为了更好地证实诉争商标在特定期内进行了使用,金茂企业向商标局递交了经公正的“ROLLYGO”商标商品相片、金茂企业从慈溪市文达服装厂选购“ROLLYGO”化纤制针织品POLO衫的产品购销合同、金茂企业受权慈溪市文达服装厂与湖州市江东区新河欧格时装店使用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证书及税票与银行转帐回执表、金茂企业向湖州市江东区新河欧格时装店售卖“ROLLYGO”化纤制针织品POLO衫的产品购销合同等直接证据原材料。经核查,商标局觉得金茂企业递交的商标使用直接证据合理,由此驳回申诉科莫企业的撤消申请办理,对诉争商标未予撤消。

许可使用协议书可否证实商标进行了使用?

科莫企业不服气,进而向原商标审查联合会(下称原商评委)明确提出复审申请办理。2017年1月20日,原商评委做出撤消复审决策觉得,金茂企业递交的在案直接证据已产生一条详细的证据链,能够证实其于特定期内本质服饰商品上使用了诉争商标。由于诉争商标核准使用的衬衫、针织毛衫、外衣、睡衣裤、宝宝整套衣商品(下通称复审商品)与服饰商品归属于相近商品,诉争商标在服饰商品上的使用个人行为视作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个人行为。金茂企业递交的直接证据未显示信息诉争商标在鞋、帽、袜、胶手套服饰、围脖、传动带(服装用)商品(下通称诉争商品)上进行了宣传策划使用。综上所述,原商评委决策对诉争商标在服饰及复审商品上给予保持,在诉争商品上给予撤消。科莫企业不服气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策,接着向人民法院提到行政诉讼法。北京市专利权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金茂企业递交的直接证据能够产生一条详细的证据链,证实其于特定期内在服饰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可信的商业服务使用,而服饰与复审商品归属于相近商品,诉争商标在服饰商品上的使用能够视作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由此一审判决驳回申诉科莫企业的诉请。科莫企业不服气一审判决,进而向北京市高院提到上告,但被民事判决驳回申诉。(帝国浩)行话评价赵虎北京中闻法律事务所合作伙伴:此案异议的聚焦点取决于许可使用协议书可否做为商标使用的直接证据及其可否证实商标进行了使用。在我国商标法要求了申请注册商标持续三年不使用撤消(下称撤三)规章制度,即申请注册商标沒有书面通知持续三年不使用的,一切企业或是本人能够申请办理撤消该申请注册商标。商标的功效取决于区别商品来源于,商标的使用便是用以鉴别商品来源于的个人行为,而鉴别商品来源于的行为主体是有关群众。

在分辨是不是组成商标使用时,关键所在分辨特殊的使用方法是不是让有关群众可以鉴别商品来源于,而分辨这一难题的前提条件是有关群众在核准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是服务项目上触碰来到涉案人员商标。商标使用分成商标申请注册人的使用和受权别人的使用,不管哪样使用都归属于商标的使用。依据在我国商标法要求,非商标申请注册人使用商标一般应当历经商标申请注册人的受权,彼此签署授权文件。在撤三案子中,许可使用协议书能够做为商标使用的直接证据,用于证实商标申请注册人会有使用商标的主观性用意。可是,要是没有别的直接证据做为輔助和填补,光凭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书不可以证实商标进行了使用。由于商标许可协议书产生在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中间,商标沒有随商品进到销售市场,有关群众都还没触碰到,涉案人员商标当然也不会具有鉴别商品来源于的功效,因而不属于在我国商标法实际意义上的使用。根据此案能够看得出,许可使用协议书尽管能够做为商标使用的直接证据,可是其不可以独立证实商标的使用,商标产权人能够根据递交“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书+被许可人的市场销售直接证据(如税票、航空运单等)”等来产生详细的证据链,用于证实对商标进行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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