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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应以“地域性”为由拒绝对服务商标的保护?

2021-04-23 14:04:20|241|起点商标网
关键词:服务商标保护 地域性 标的

最高院再审案件中已体现了对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同等保护的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各省高院在这个问题上判决各异,仍然存在大量以地域性为由不给予服务商标保护的判决。这样对服务商标权利人来说不公平,那么为何不应以“地域性”为由拒绝对服务商标的保护呢?接下来起点商标网就带您一起了解相关知识。

1.服务的地域性并不代表服务商标专用权效力的地域性

服务商标一旦获得注册其专用权及排斥效力及于全国。在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我国商标法并未区分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二者应当拥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2.服务商标的覆盖地域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

原告仅需证明被诉侵权标识可能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即可。不少法院以原被告双方商标服务地域不交叉,相关公众不重合,不可能造成混淆为由认定被告不侵权,是错误将“实际混淆”等同于“混淆可能性”。

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并非限定在案件当事人所在地的特定区域。从服务商标目前所覆盖的地域及消费者可能得出并不会造成目前实际混淆,但因具体时空的变化“混淆可能性”却依然存在,认定侵权是避免这一混淆可能性的必然选择。

3.全球化及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将弱化地域对服务的限制,强调地域性将不利于商标权人扩大经营,阻碍经济发展

服务的地域性并不能绝对化。全球化及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背景下,资本、物力、人力流动速度、频率、范围极度扩张,曾经区域经营的服务品牌借助互联网可以快速覆盖至更为广阔的地域范围。服务品牌连锁、许可、特许经营极为常见。若以服务商标目前所覆盖的区域限制其保护范围,极易造成“侵权割据”的局面,剥夺商标权人未来发展空间,商标权人后续在被告所在地进行品牌经营将受到极大阻碍,使注册商标专用权成为空谈。在上述“小肥羊”案件中,之所以限制在先使用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范围,也是为注册商标权利人预留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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