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要被严打!你的商标使用安全吗?
2018年7月11日,商标局官网发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打击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行为净化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18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通知引起了不少的轰动,作为IPR的朋友圈,简直可以说是被“轰炸”了。
甚至有客户过来问:我们现在的商标有没有问题?有什么渠道吗?
千万不要慌!我们看一下具体的条款!专项行动的目的就是整顿规范商标使用管理秩序,有效防范和消除商标使用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净化市场竞争环境;让侵权违法的犯罪成本加大。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利益。
专项活动的针对的是《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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