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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抗辩在先使用如何举证?

2021-04-20 17:04:00|155|起点商标网
关键词:商标侵权抗辩在先使用如何举证 商标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现了商标使用的价值,同时有利于遏制商标恶意抢注。那么商标侵权抗辩在先使用如何举证呢?接下来起点商标网就带您一起了解相关知识。

1、商标申请日前已实际使用

该要素需结合时间方面进行比对,要求被控侵权方实际使用的时间点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而非商标公告日或授权日。

2、继续不间断使用

要求被控方连续不间断的持续使用,如果两年前使用了一段时间,两年后又重新使用则存在间断的问题,有可能达不到在先使用的要求(若两年后重新使用时仍在商标申请日前则另当别论)。

3、具有一定影响力

是一种基于持续使用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指已经使用了一定的时间、因一定的销售量、广告宣传等而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

①、使用了一定的时间,只有在一段时间范围内持续使用方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偶尔一次或几次的使用尚无法达到该效果;

②、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商标申请日之前的经销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等能反应经销区域、产量、销售量或销售收入的相关证据材料;说明其产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③、广告宣传及推广方面:包括各种报纸、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各种宣传册、杂志等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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