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案件纠纷中,服务类商标的使用如何认定?
2021-04-20 08:04:51|143|起点商标网
关键词:商标撤三 服务类商标的使用如何认定 商标 案件
我国商标法的“撤三法则”规定,商标三年不使用则遭到撤销。这一规定既避免了商标资源的浪费,也能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
而服务商标使用的对象是无形的服务,其使用方式明显有别于商品商标,在实践中认定服务商标是否进行了真实、连续、合法的使用其难度往往要大于商品商标。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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