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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商标评审20件典型案件!

2021-04-19 17:04:22|152|起点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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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评审是确保商标授权确权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2017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围绕总局的工作重点和部署,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原则和标准,共审结各类评审案件16.98万件。在这些案件中,有不少案件在审理上显示出较高水平,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为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强化依法授权确权的示范引导作用,商标评审委员会从海量评审案件中选出20件最具代表性的案例。

第18271460号恒大银行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第18271460号恒大银行商标由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分期付款的贷款”等服务上。后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6年12月23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恒大银行,该文字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存在实质性差异,指定使用在“银行”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故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果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判定为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此种情况属于本条款中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及内容产生误认的情形之一。


银行业是国家严格管控的特殊行业,从金融安全角度而言,含有银行或BANK字样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金融机构或与金融机构相联系,从而导致误认。因此,不具备相关从业资质的申请人申请注册含有银行或BANK字样的商标,会被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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