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商标相关注意事项
我国的商标申请量逐渐扩大,但是申请商标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但是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和未续展的商标却成为了阻碍商标申请的绊脚石,本文就来告诉大家撤三商标相关注意事项,帮助大家更好的进行商标注册。
1、被宣告无效或期满未续展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如果申请人想要申请的商标恰巧属于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的商标,那么不好意思,只能等待一年时间再重新提交注册申请。也许有些申请人会疑惑,商标明明被撤销或者注销,已经进入无人使用的状态,为何需要等一年的时间?
其实对于商标法第第五十条的立法目的是: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如果不设置一定时间的隔离期限就核准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原注册人被撤销的、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还未退出市场,新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却已投入市场,市场上出现两家企业生产的带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造成消费者混淆。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必要适用第五十条。
2、撤销中的例外:被“撤三”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那被“撤三”的商标与第一种有什么区别?
可以不用等一年!
因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具有特殊性,由于原注册人已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注册商标,市场也没有出现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已满足第五十条“一年隔离期”的立法目的,因此等撤销复审期过后,如原注册人未提出撤销注册复审,可以不予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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