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商标恶意注册?
现行《商标法》中关于商标恶意注册的界定,相关研究和学术梳理均比较缺乏。起点商标网将从明确恶意注册的定义出发,对恶意注册的类型划分进行讨论。
一般在法律上使用“恶意”一词,表示应知或者明知。“恶意”一词的含义,影响了对恶意注册的界定和判断。是否应知、明知状态就是恶意注册?或者在考虑混淆可能性时,如果系争商标注册人明知,即认为是恶意注册?实际上,上述判断并不太准确。恶意注册其实是一个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有点类似“公共利益”,很难做特别准确的定义。
对于不确定法律概念,行政法学者的研究认为,虽然称之为不确定法律概念,但仍然存在一个可供认识或者可供辨别的核心地带,可命名为“概念核”。关于恶意注册的界定,仅从恶意注册本身来讲很难界定,但可以考虑先通过其他路径,比如经由一种语义对照的分析来确定什么是恶意注册。
恶意注册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系争商标注册人的不正当目的。在客观方面,恶意注册主要表现为违背诚实的商业道德或行业惯例的行为。此处应特别强调商业道德,因为有必要将它与一般的道德准则作区分。商标法是商业标记法,一般是商主体使用商业标记,创造商业利益,它属于商业活动,因此要特别强调商业道德。
有机构对恶意注册给出了一个推荐定义,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他人享有权利或者权益的标志,或者属于社会公共领域的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以及没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以倒卖盈利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等破坏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列举式定义。列举式定义一般用在有限集合并且集合比较小的情况下。但恶意注册其实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和不断发展,它的内涵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因此,采用列举式定义可能会导致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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