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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1-04-16 16:04:40|146|起点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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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那么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注册商标有效期限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规定:
在实行商标注册制的国家,商标专用权是按照注册原则通过注册而取得的,注册的有效期有严格的时间界限。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所以时间性是商标专用权的特点之一。商标权的时间性是指商标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后,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法定期间又称为注册商标的保护期、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权人如果希望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并使之得到法律保护,则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续展。如果不发生导致商标撤销的诉讼,商标注册人只要按时履行续展手续,就可以将注册商标无限期地保护下去。在这一点上,商标权不同于同属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和著作权。
各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也有少数国家规定注册商标无限期有效。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我国在不同时期做过不同规定。在1950年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中规定:“商标从注册之日起,注册人即取得专用权,专用权的期限为二十年。”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自核准之日起至企业申请撤销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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