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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保护在先姓名权

2021-04-16 14:04:55|187|起点商标网
关键词:商标法保护在先姓名权 商标法 姓名

商标法保护在先姓名权,商标是我们在生活中随处可见的东西,商标的确定,也需要仔细认真,不能危及到他人的利益。那么商标法保护在先姓名权是什么意思?都有哪些规定呢?

商标法保护在先姓名权:

姓名是指自然人用来标明身份、以区别于他人的文字或文字的组合。广义的姓名包括自然人本名以及字、号、笔名、艺名等区别自然人人身特征的文字符号。姓名权作为一项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或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并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根据商标注册所应具备的要件,姓名若具有显著性(识别性),且不存在规定明文禁止注册的情形,姓名就应该可以注册为商标,构成商标权的在先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在后取得的商标权中含有与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且未征得姓名人同意时,商标申请注册人就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

但是,姓名权不是一种独占权,不具有惟一性的特征,相互之间并不排斥,同名同姓为法律所容许。如果某一商标使用的文字和名人姓名并不一致,只是谐音或变相使用或与名人重名,也会对在先享有姓名权的名人造成伤害,使得拥有在先姓名权的知名人物承担一定的利益损失,如“泻停封”(谢霆锋)牌止泻药,使用与他人姓名相近似的符号,极易使社会公众将该符号与其相联系。如果当事人不能阻止他人变相以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其基于努力使其姓名产生的无形价值就可能被他人分享,这对于侵权人是一种不当得利,对消费者的利益也是一种损害,因为它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质量的误认。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规定,侵害姓名权应限于侵害人使用的姓名与权利人的姓名相同,对使用谐音的文字不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而只能依照侵害名誉权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关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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