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应对商标驳回
通过驳回复审应对商标申请的驳回
(一)如何在驳回复审中应对商标局的绝对驳回理由
商标局的绝对驳回理由所依据的是《商标法》第10、11、12条的规定。概括来讲,如果申请商标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或缺乏显著性,则申请商标会被商标局驳回。
在涉及绝对驳回理由的驳回复审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复审理由 通常包括直接论证部分和间接论证部分。
1. 直接论证部分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涉及绝对驳回理由的驳回复审申请时,通常会遵循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具体审查原则。如果申请人能够将申请商标的情形归因至《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的审查原则的例外情形,则申请商标有望核准注册。因此,直接论证部分往往是关于申请商标的情形属于审查原则的例外情形的论证。
2. 间接论证部分
《商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如果商标局以《商标法》第11条第1款所规定的绝对驳回理由驳回了商标注册申请,则申请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前,长期将其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申请商标与所使用的商品之间已经建立起了很强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认为该标志指代的就是其使用人的商品,该标志事实上已经发挥出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参照驰名商标的证据要求收集用以证明前述事实的证据。
(二)如何在驳回复审中应对商标局的相对驳回理由
商标局的相对驳回理由所依据的是《商标法》第30、31条的规定。概括来讲,如果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的引证商标(包括已注册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和注册申请中的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话,则申请商标会被商标局驳回。在涉及相对驳回理由的驳回复审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复审理由通常亦包括直接论证部分和间接论证部分。
1. 直接论证部分
如何论证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的引证商标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是驳回复审成功的关键所在。从逻辑上讲,只要下列任一条件成立,商标注册申请人亟需得出的“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的引证商标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结论即可成立:
(1)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与他人在先的引证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2)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的引证商标并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2. 间接论证部分
在完成了直接论证部分后,倘若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进一步举证证明如下事实,则可起到补强直接论证部分的效果,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的自由心证,从而使案件审理朝有利方向发展: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长期共存在中国或外国市场上,申请商标与 引证商标在客观上已长期共存,能够起到区分各自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并未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2)存在有利的在先审查例
在商标局或任何外国商标行政机关的审查实践中,存在与本案情况相似的在先审查例,在这些审查例中,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彼此共存的两注册商标之间的差别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之间的差别性质相同。
2通过采取驳回复审以外的辅助措施应对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
当商标局以相对驳回理由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除了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回复审申请外,商标注册申请人还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辅助措施,以消除引证商标所形成的在先权利障碍,达到获得核准注册的最终目的。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商标注册申请人通常可以考虑采取以下辅助措施:
(一)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三)适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四)通过协商的方式获得引证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五)通过协商的方式获得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商标注册同意书》,或与引证商标注册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
(六)就申请商标中冲突部分以外的剩余部分向商标局单独提出注册申请;
(七)就申请商标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八)适当修改申请商标,并就修改后的申请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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