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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津津有味商标详解成语谐音商标注册问题

2021-04-15 03:04:10|213|起点商标网


成语是中华文化的一部分,因其广泛的受众基础和朗朗上口以及深厚的内涵,在注册商标时颇受商标注册人喜爱。所以很多人都将自己的商标以成语命名,那么问题来了,成语是有限的尤其是一个好成语,被人注册完了,那就改几个字注册商标;或者为了让这个成语更符合自己的产品,而改字。这一类注册商标的行为都被统称为成语谐音注册商标。

关于成语谐音能不能注册商标,这个问题在很久之前其实已经被提出来,在相应的文件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宣传中所用的成语不能随便改字。但是关于商标注册却鲜少有人注意,麦豆今天借着“津津有味”这个商标给各位科普一下。

这件事还得从一件商标异议案件说起,申请对方商标无效的是南昌津津有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而争议商标是“津津友味”商标。被申请人是袁亮兴。

津津有味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对第“津津友味”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下图为涉案商标:

申请人申请对方商标无效理由是:

一、争议商标文字“津津友味”属于对成语“津津有味”的非规范使用,违反了《商标法》规定。

二、经核查,袁亮兴注册商标时所提供的证件属于伪造。

津津有味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袁亮兴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农安县合隆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出具的农安县惠隆食品厂个体户登记信息;

3、农安县惠隆食品厂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档案;

4、农安县惠隆食品厂营业执照。

商评委审理查明后认为:

一、争议商标“津津友味”是对成语“津津有味”的不规范使用,容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字词的认识,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规定。

二、根据查明,营业执照号码一致,但是两份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不同,而且并被申诉人并没有进行过经营者名称变更,被申请人亦未提交相关反证或能够证明其营业执照真实性的证据,而根据《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注意事项》中要求,自然人在注册商标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且商标申请人应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或经营者名字相同。所以推定为营业执照存在伪造,构成不正当手段注册。

综上,津津有味公司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评委裁定:

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评委。

所以大家也有有问题了,既然是违反商标法规定,当初怎么就予以注册了呢?

原来新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第一部分第九条第九款,即关于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不予注册的规定是近几年提出的,而被申请人在注册“津津友味”的时候并没有这条规定,这才有了这么一出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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